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第10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问题既是关乎职权启动的程序问题,也是关乎职权归属的实体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确定管辖的问题上并不是两个完全并列的选项。只有在后者更为适宜的情况下,二者才同样具有管辖权,并产生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或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的指定管辖问题。[1]若非此种特例情况,则违法行为地是享有管辖权的唯一选项。因此,如果违法行为人户籍地、居住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违法行为人户籍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保持克制和冷静,应当注意与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并互相协助,由后者处理事件和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法定权力。
当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因此,遇到管辖权的重叠,应当依据管辖便宜的原则,有管辖权的几个公安机关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或者根据第11条的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哪一公安机关管辖或自己直接管辖。(www.daowen.com)
已被公安机关受理的事项,如果受理机关发现该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的范围,则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移送情况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受理后,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先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再转为刑事程序进行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掌握行政案件的判断标准,在受理和立案的阶段准确行使权力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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