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紧急处置程序: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紧急处置程序: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3条至第14条的规定做全面的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公安机关紧急处置权的程序规则中存在一个特有的问题。

紧急处置程序: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紧急处置权包括基于较为紧急的治安执法案件发生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所具有的紧急优先权、紧急征用权、管制权、紧急排险权、戒严执行权  [50]和其他紧急状态及时处置措施等。该类职权与警察法的概括条款紧密相连。紧急处置权的运用是实现公安机制法定目标的重要部分,既能衡量其执法的稳定性和效能性,也能测量和反馈公安机制的公信力。需要紧急处置的治安案件一旦发生,将使公共安全或公民个体安全处于较大的危险之中,或者随着违法行为的作出,危险已经发生并造成后果,且违法后果可能继续扩大至刑事犯罪的程度。法律规范体系尊重和保障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紧急处置权,但应当对紧急处置权的启动条件和运行规则给予充足的设定。上述治安案件的处置必须配备紧急处置权,但紧急处置权的行使并非没有可遵循的章法和规则。由于某些案件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期很可能已经类型化,因此在危险预防和处置过程中,执法机关可以设计相对稳定的战术程序和应对的技术体系,将之固定为预案、预警机制,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内恰当地设置合理的裁量空间和裁量规则(可供选择的方式和方法),将经验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结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技术失误。在形式上,紧急处置权的运行规则可以率先通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根据实际需要,随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周期进行调整。在程序上,紧急状态处置应尽可能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51]如果客观不能,则应在履职结束后补足相应的法定手续。当然,紧急处置权的程序设计也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制边界,在内容上,应遵守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2条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完毕后应经过备案程序。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3条至第14条的规定做全面的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公安机关紧急处置权的程序规则中存在一个特有的问题。一旦紧急状态发生,如何处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种混杂状态的行为对象,使行政职权和刑事司法职权完美配合、正确判断与转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并依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当行为对象本身尚处于行政违法性质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选用与行政违法相适应的警械装备和执法方案,武力强度较低;当行为对象开始由违法向犯罪转化或已经转化为犯罪性质时,执法警察有权运用刑事职权处理、对抗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高秩序风险。也就是说,紧急状态发生时,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必要武力原则为指导、以熟练的类型化技术战术规则为反应定式进行执法,在职权行使过程中,以保障自身安全和公共秩序为必要界限,对不同相对人及不同程度的行为进行谨慎的判断和执法选择。如果执法行为遭遇后续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只要执法目的纯粹并符合上述正当标准,则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能够获得来自法律的支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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