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中是指,行政机关只能在有特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活动。[42]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警察机制的执法行为,性质上无论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皆应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在此前提之下,职权才能启动。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皆包含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按业务划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道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日常维护和危险预防中,盘查权、检查权、信息搜集权等行政职权的行使皆应以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为依托;按职权类型,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职权的行使,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设定的权限范围,不得僭越。
警察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规范也是警察职权行使的一部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形成和确认具体的使用规则。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层级的规范可供依据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担当了基本依据的重任。但该条例尚未对刑事司法权行使过程与行政执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武器和警械使用权区分设置标准。即便如此,这也并不妨碍我们从条例当中抽离出行政执法武器和警械使用的一般限制性准则。首先,针对违法行为这类特定对象,警察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险进行预防和处置,其装备应当以警械为主,不得使用武器——武器的使用表明公安机关面对的具体事项已经发生性质转变,即从违法过渡为犯罪。其次,行政执法中警察选择的警械装备应当以驱逐性和制服性器械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高伤害性警械。具体来说,行政执法应以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和特种防暴枪为主、为限。[43]最后,使用警械的启动应以发布警告为前置要件。综上所述,警械在行政执法权中的运用应当严格执行比例原则中的最小必要武力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积极贯彻克制的执法理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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