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尚未给人民警察中的“警察”下一条明确的定义,但在行政法理论指导之下,被公务员法和警察法约束的具有法定执法权的执法人员才是警察。各级公安机关之中皆设有特定的执法岗位,配置了明晰的执法权限,也对执法人员设置了配套的培训、考核和奖惩、晋升机制。公安机关执法民警必须具有人民警察编制和警衔,接受警察机制定期考核,任职于法定的执法岗位之中,并接受法律责任的约束。由于当前尚无统一的警察组织法,所以各省公安机关之下,各级公安机关特定岗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稍存一些不同。总体来说,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并处于特定执法岗位的人员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执法操作主体,如果有违此项要求,则将产生主体越权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这类问题都将被认定为违法。
目前行政执法主体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辅助警察”(辅警的功能在于辅助警员执法,但其本身并非执法人员)的部分。严格说来,辅警没有任何行政执法权,只能跟随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扮演辅助角色。但是,具体运行过程中,由于“辅警”功能和权限范围尚未明确到位,仍会在实际操作层面出现问题。2015年12月份山东枣庄发生的辅警非法执法并侵犯个人隐私案件便是突出的例子。[41]由于普通民众并不明确知晓警察执法机制中的职能主体问题,也不会分辨执法民警和辅警,一旦出现问题,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将受到总体损害。虽然该案件最终以涉事辅警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结果,但设置辅警的特巡警大队却承受了来自于社会和公众的负面评价。除辅警之外,执法主体领域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在于聘用制职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基于日常服务和管理业务的需要依法可以聘用职员。职员没有行政执法权,但在特定的日常服务领域却履行具体操作职能。公安机关应当注重职员工作素质及专业能力的保证和提升,避免在日常服务领域由于职员服务意识不到位、处理不专业、不规范而使公安机关陷入行政纠纷之中。这类问题常见于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和其他服务职能领域。(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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