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认为,行政法原则应当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司法审查作为最重要的事后控制手段,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均有巨大影响。在警察行政法的范畴,警察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要求应秉承上述原则,并将之具体化和特别化。其中,合乎目的性是行政职权分支存在的基础,也是判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实现法律价值功能的终极指针。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现代行政法理念、基本原则构成了警察机制行政执法的总要求,为行政执法机制和具体制度构架指明了总方向,理念、原则和规则构成了完整的行政执法规范体系。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认为,行政法原则应当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等。[37]我国学界传统理论一般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和行政公平原则。[38]实际上,无论何种基本原则分类,均强调行政执法启动、过程和结果应当实现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法律监管体系为行政执法机制设置了必要的多元控制手段,[39]这些控制手段已经覆盖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司法审查作为最重要的事后控制手段,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均有巨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审查日益成为行政执法工作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衡量标尺。

行政法律原则的宏观指导功能已在日益发展和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得到内化甚至是强调,成为法律规则在执法实践中运作的判断标准和补充准则,其价值指标均被合法性要求所吸收,使得行政合法性的内涵迅速扩大,司法机制对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亦自然扩大。因此,行政主体在考量和判断自身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时,必须综合具体法律规则和宏观法律原则形成的标准进行理性把握。(www.daowen.com)

在警察行政法的范畴,警察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要求应秉承上述原则,并将之具体化和特别化。对警察行政执法合法性的界定,亦经历着一个理念随实践发展的过程。随着司法机制对行政合理性审查的介入,警察执法的合法性亦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这样,合法性实际上应当包括合目的性(合宪性)、狭义的合法性(羁束行政的刚性规则)以及合理性(裁量的合法性)等三个部分。其中,合乎目的性是行政职权分支存在的基础,也是判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实现法律价值功能的终极指针。狭义的合法性包括了主体合法性、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合法性等内容,是羁束行政的合法性考察要件。合理性代表着执法的公平性和稳定性,虽然传统理论将其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但实际上,裁量行政的判断结果最终亦表现为合法与否。广义的合法性原则内涵还应当全面贯彻为警察的行为理性,使警察机制每一个运行环节均能以法律为精神信仰和最高行为准则。唯有如此,公安机关才能提供更优质的公共秩序服务和产品,同时也保护其自身免受不必要的伤害。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执法公信力的提高,增进与相对人之间的互相信赖,为今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从源头上减少应诉频率,降低应诉风险。执法工作优质效果的实现应当是法治化与专业技术化手段的结合,在专业技术和经验提供的高效性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和实现法治化价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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