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较之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庭结构和审理时限等两个方面。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并未设置简易程序,因而新《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添加是对司法资源的有力整合,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29]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前因种种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纠纷数量庞大,致使很多纠纷跨入到行政诉讼领域。对于此类案件,为提高司法审查效率,法院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做法,能够降低审理成本,缩短审理时间,从而激励行政相对人选择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提出其合法诉求,方便其完成行政诉讼的程序。当然,对行政主体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行政主体因此类事项而应诉的频率也大为增加。公安机关日常面对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申请的内容指向各个业务领域。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中,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或一个抽象的行政决定和命令都可能为执法机关带来若干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机关唯一正确的应对方式便是用更加标准、严谨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来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此,即便目前诉讼数量多,执法主体也能以最高效的方式配合并最终化解难题,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司法主体对行政主体的认可度,最终必将得到此类应诉案件减少的结果。(www.daowen.com)
其次,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30]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授权,享有诸多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也享有诸多小额罚款的处罚权。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这一方面进行的设置,在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原告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审查的强度,加大了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等行政主体的审查频率和力度。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准备证据、提高证据证明力、完善证据理由的要求和紧迫性被极大提高。
最后,简易程序的设置还体现出行政诉讼的人性化和灵活化特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庭也会决定选择此种审理方式,快速审结案件。这一改变体现出行政诉讼中双方主体的平等性,也体现出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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