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问题,司法主体也通过新《行政诉讼法》获得了更强的敦促功能。为此,新《行政诉讼法》通过第47条第1款增加了控制规则,[19]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必须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执行完毕。行政主体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论作出何种结论,都必须答复申请人,不得拖延。即使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行政主体都应当尽到解答义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则应当及时处理、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的治安权体系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但其特点有别于其他行政主体的常规职能,即经常面对紧急状况和突发情况,因此,对公安机关合法执法的内涵包含对时效性的要求,若处理问题稍显缓慢,便可能产生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责任。因此,公安机关许多行政职能的反应速度要求都高于一般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不作为的判断标准也更苛刻。(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予以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来自于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还来源于基于职权目的而具有的事先承诺,以及来源于行政主体的先前行为。新《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2款加重了对紧急状态下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追责力度,也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履行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将不必等待至两个月的期限。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表现,一般认为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内,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形下不作为;二是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以各种非正常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责、拒绝履责;三是应当依法履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责、延迟履责,结果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20]公安机关作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主要机关,对行政不作为产生的行政纠纷问题,应当特别引以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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