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告确定规则变化增强司法审查能力

被告确定规则变化增强司法审查能力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新《行政诉讼法》中,不论复议机关是否更改了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其都因全面审查的法定职责而应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复议机关义务和责任承担后果的加重,简化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理解难度,也将增强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同时,此处修改与“共同被告”的立法目的严密契合,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比如,相对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问题。

被告确定规则变化增强司法审查能力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以确认初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原机关为被告。在新《行政诉讼法》中,不论复议机关是否更改了原行政行为的内容,其都因全面审查的法定职责而应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复议机关义务和责任承担后果的加重,简化了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的理解难度,也将增强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同时,此处修改与 “共同被告”的立法目的严密契合,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因此,经历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则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二者为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则复议机关为被告。[16]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诉讼中进行追诉对象的选择,如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如果起诉原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当然,被告资格的确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相对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1)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2)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3)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17]再如行政许可案件的被告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和第5条规定,被告的确定标准有几个情形:第一,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起诉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18]第二,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第三,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第四,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www.daowen.com)

综上,今后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应诉的频率大为增加,相应地,行政诉讼的审级也因此被提高。这一改变除了表明行政诉讼制度对相对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将更加灵活和彻底外,还通过提高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级,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复议时更应注重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全面审查,以充分的理由和正确的法律适用为基础,作出合法、合理的复议决定。为此,行政复议审查活动所涵摄的审查对象范围甚至应当大过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和请求。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主张之外尚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也要对该情形作出公正的判断。此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在不同的行政执法分支领域稍有不同,执法主体必须全面领会和把握现有法律规范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规则设定,准确执法、正确预判执法行为的结果,积极对待后续应对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