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告和第三人确认制度的变化及权益保护的增强措施

原告和第三人确认制度的变化及权益保护的增强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他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参加到他人的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这一修改体现了两处变化:一是增加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二是对第三人上诉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是不存在的。

原告和第三人确认制度的变化及权益保护的增强措施

第一,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和被告确认制度的新变化,原告的适格确认规则也更加清晰化,范围亦随之扩大。此处变化将在后文详述。

第二,共同诉讼中原告的确定机制发生了变化。在新《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司法审判的程序设计向有利于相对人的方向倾斜,表现之一便是相对人对起诉的形式具有了更多的主动选择权和决定权;与之配套的,行政主体的执法程序也要向更有利于相对人的方向设置。例如新修改的第27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4]一改之前法院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案件单方决定合并审理的程序设计,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将案件合并审理的权利,即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二人以上的案件,应当在适合合并审理并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面对人数众多的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时,只要作为原告的数个相对人不同意将案件合并审理,法院便不能依职权将其合并为一个诉讼。同时,新增加的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虽然共同诉讼因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但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因此,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时,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5]基于此,公安机关也将与以往不同,要经历数个单独的诉讼,得到若干个诉讼结果,需要一一回应。所以,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两个以上相对人的案件时,更要注意程序和实体权力的合法运行,防止将自身拖入累讼的困境之中,无端消耗行政资源成本。(www.daowen.com)

第三,第三人的确定机制发生了变化。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他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 “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到他人的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程序之中。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这一修改体现了两处变化:一是增加了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二是对第三人上诉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是不存在的。因此,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权益保障更加全面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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