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官效率规则与司法公正

法官效率规则与司法公正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法医鉴定,达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认为法官是“乱判”,并怀疑法官在包庇邓某。因此,追求司法公正,必须注重审判执行的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本案中的法官适用了法律不存在的条款为依据,这一“粗心”行为是对法官勤勉敬业的职业伦理规则的违反。

法官效率规则与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

法官以不存在的法律条款判案遭起诉案。[13]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27日,宜良县汤池镇人达某与邓某等4人一起打“双扣”,一局快结束时邓某怀疑没有作弊的达某作弊而与达某发生争执,达某的头部被瓷砖砸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达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住院期间,邓某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医疗费,之后就撒手不管。出院后,满腹委屈的达某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并索赔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

庭审中,邓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互殴过程中,邓某把达某打成轻伤(丙级),邓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达某与邓某多年生活在宜良县城,本应和睦相处,因生活琐事发生辱骂,并互相殴打,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37条、第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判决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达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800余元各自承担50%,扣除先前支付的人民币1500元,由邓某再支付达某人民币2400余元。

接到判决书后,达某不服,心中产生强烈的不满。认为法官是“乱判”,并怀疑法官在包庇邓某。

其后,满腹狐疑的达某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的解释:是笔误,立即纠正。

主审法官何某仔细看了判决书后对记者解释说:“这是一个笔误,我根据的是刑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法条也是从刑法中引用而不是从刑事诉讼法中引用的。”对这一“粗心”行为,法官表示抱歉。由于之前当事人没有向法官反映过这一情况,法官对这份曾出自自己之手的判决,感觉很突然。并表示尽快做一份裁定,发给当事人,纠正这一错误。(www.daowen.com)

▶【法官的公正规则知识】>>>

该案例中主要涉及保证法官效率规则的基础——勤勉敬业。保证法官的效率规则的职业伦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要求,这是本部分需要进一步掌握的知识。

▶【学理分析】>>>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谚语强调正义是即时正义,若迟来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义。因此,追求司法公正,必须注重审判执行的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将效率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本准则,规定法官:“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这一基本准则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勤勉敬业

只有勤勉敬业的法官才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履行司法职责。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7条规定,敬业奉献是法官应具有的基本行为规范,法官应当“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也规定了法官应当坚持学习,精研业务的内容。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只有不断地开拓创新,努力掌握和熟练应用法官必需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才能杜绝“一份判决书援引民法通则第159条判案,但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第159条’根本子虚乌有”[14]的现象发生。可见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勤勉敬业的首要要求。态度端正认真、恪尽职守则是勤勉敬业的又一要求。只有敬业才能杜绝“上班就喝茶、看报纸、上网、聊天,对待前来办事的群众爱搭不理,做起工作来得过且过”的现象。才会避免“有一份判决书,短短几页纸,却被发现有66处文字错误,连当事人的名字都弄错了”的现象[15]。法官只有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努力熟悉地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才能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更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二、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的规定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遵循的审限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限内审结案件,以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化解纠纷,节省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此,法官应当合理地安排各项审判事务,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注重效率,减少拖延,节约时间。在保证审判和执行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监督当事人遵守各种时限的规定,确保在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尽快地执行完结。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将效率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本准则,规定法官:“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法官行为规范》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本案中的法官适用了法律不存在的条款为依据,这一“粗心”行为是对法官勤勉敬业的职业伦理规则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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