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以事实与法律为准绳,构建坚实依据

以事实与法律为准绳,构建坚实依据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法官法第6条规定,法官要“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实践表明,法官在审理案件、履行自己的职责活动中,只要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为公正司法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以事实与法律为准绳,构建坚实依据

▶【典型案例】>>>

眼花法官判错案。[11]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在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主审法官水某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2012年4月23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启动案件重审程序,“眼花法官”水某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12年5月9日,水某被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

2011年9月,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2012年3月6日的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被陕县法院主审法官水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中,重要依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对于该案件判决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审判庭副庭长水某称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法官的“眼花判错案”言论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法官水某也被舆论称为“眼花法官”。

对于这样的糊涂判决,2012年4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一天,三门峡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2012年4月17日,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有关方面了解到: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主审法官水某以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已被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原审中作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某,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河南省4月5日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中第一例适用该办法被追责的法官。

2012年5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陕县法院“眼花”法官水某,被三门峡市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依法逮捕。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水某以自己“眼睛花、看错了”为由搪塞,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党纪处理。

据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对水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基于三点:(www.daowen.com)

一是原案一审中被告人一方没有赔偿变成积极赔偿,其主要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按照有关规定,“没有经过法庭示证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造成3死2伤,量刑应在3—7年,而原一审判决对杨新华从轻处理,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2年,这实际上是减轻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三是被告人杨新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判决书上表述为负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三点,湖滨区检察院认定水某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犯罪。

▶【法官的公正规则知识】>>>

该案主要涉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官职业伦理的知识。

▶【学理分析】>>>

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共同确定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主审法官在审理、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尽量全面地调查、收集、判断、辨别、审查证据,并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以主观想象、臆断,偏听偏信,或查无实证的假象为根据。同时也应当避免把证据完全等同于事实的情况,客观事实的认定虽然离不开证据,但证据不等于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是要求法官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金钱和人情的干扰。在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把握法的精神,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两者对于公正合理的裁判来说缺一不可,如果失去作为基础的事实,裁判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律就难以适用;如果失去作为准绳的法律,裁判就失去了正义的保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法官法第6条规定,法官要“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也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实践表明,法官在审理案件、履行自己的职责活动中,只要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为公正司法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反之,只要违背了这两者中的一个,司法活动必然偏离公正的轨道,就会出现上述案件中的错案,法官本身必然会受到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该案中的法官本应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审判案件,但是事实上都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伦理,其中把没有赔偿的事实变成“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90余万元”的“事实”,属于违背事实的行为;而把“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2年,是违法判决。此案既偏离了事实,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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