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和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和原则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等的规定可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和法官,一般称为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法院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法官职业伦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指的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独立行使审判权”被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一项具体准则对待。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和原则

▶【典型案例】>>>

法官李某某受贿案。[9]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和主审法官职务的便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分6次先后收受我国香港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以及登封市某某局周某某现金和购物卡,并收受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某某现金和购物卡,为上述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共收受现金人民币18.2万元、购物卡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0.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我国香港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主审法官职务便利,为我国香港地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于2010年3月左右和2011年3月左右,分2次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已追退赃款人民币2.99万元。

2.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分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李某某多次当面和打电话给承办人要求尽快结案。于2009年初和2009年8月,分2次收受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3.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某甲有限公司诉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职务便利,为某甲公司提供帮助,于2007年春节前、2007年3月、2008年3月,分3次收受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所送人民币共计3.2万元。

4.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主审法官期间,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在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认定“某某”驰名商标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分5次收受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共计7.5万元和5000元购物卡。

5.200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便利,为河南省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河南省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人民币1万元。

6.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民三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06年6—7月收受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1年4—5月收受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某某人民币5000元金钱豹饭店消费卡一张。

7.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分管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登封市某某建筑公司诉登封市某某局一案中,为登封市某某局提供帮助,收受登封市某某局周某某人民币1万元大商新玛特购物卡一张。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如下:(www.daowen.com)

1.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9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7.21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官的公正规则知识】>>>

本案涉及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业伦理,包括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要求,如何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等问题。

▶【学理分析】>>>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保障。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等的规定可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和法官,一般称为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法院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此规定。如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坚持和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从法官职业伦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指的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独立行使审判权”被作为保障司法公正一项具体准则对待。诚如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可知法官职业伦理中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外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权势、人情等法律规定之外的因素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这一准则所强调的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机构、其他非法律要素影响而相对独立。

二是内部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相对于司法体系外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还应当独立于法院内部的其他司法人员,即为内部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排除司法系统内部来自其他法官的干扰。

目前由于存在着法官座次的科层化、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审判管理职责的扩张、“三权”(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交集的微妙关系、独立程度的“量化”辩解等[10]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既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更需要法官的内心独立。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依照法律和事实审理案件;另一方面不过问、不干涉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这就要求法官既要自己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有独立意识,运用自己的法律智慧对案件自主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同时也要尊重其他法官意识的独立,判断的自主,真正发自内心地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

上述案件中,涉案法官李某某本应当坚持独立的地位,不受权力、金钱、人情等外力因素的影响,依照事实和法律审理案件,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然而涉案法官李某某,在自己主审的案件中多次受到金钱等外力的诱惑,做出了违反法律的审判行为,同时利用自己审判庭庭长的身份,在接受当事人金钱报酬的诱惑下多次干预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完全违背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第8条、第14条规定,不仅自己丧失了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干涉其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不仅造成了个案的违法,更严重损毁了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该案法官不仅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更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受到了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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