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及选拔流程和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及选拔流程和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职业所遵循的重要行为准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至于陪审员是否应当遵循法官职业伦理应当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法官和陪审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及选拔流程和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

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职业所遵循的重要行为准则。由于法官在法律职业中担负对法律问题最终裁判的职责,通常所说的“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是指法官的裁判。因此,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比起其他职业,如检察官律师等的职业伦理要求更高、更严。

一、法官职业伦理概念

法官职业伦理,是随着法官职业的产生、发展而形成的一种与法官职业密切相关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也是法官在履行其审判职责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有的道德理念、价值追求和品质。一般认为,法官职业伦理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范畴:一是法官司法职务之内的行为,二是法官职务之外个人生活方面的行为。为进一步理解法官职业伦理的含义,我们应当把握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法官职业伦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法官的任职条件

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对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官的任职资格在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并呈现出日益严格的趋势。关于法官任职条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中的第12条、13条、14条、15条的规定,我国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6)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7)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不得担任法官的条件为: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www.daowen.com)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以上条件是必需条件,即最基本的条件。从法官任职资格来看,法官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化,法官职业化会逐渐加强,法官的准入门槛将会进一步提高。但这些任职条件只是一个入行的“敲门砖”,要想真正登堂入室,成为一个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当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熟稔的法律技能、很强的法律能力,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理念。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特点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法官

以前,由于法官并没有从普通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对于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者来说,基本上适用与公务员相同的职业伦理来约束。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颁布,法律职业逐渐形成,法律职业化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伦理的体系逐步建立起来。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法官的审判职能要求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审判,从而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有很大的不同。

按照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基于分工不同,法院内部除了职业法官外,还设有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后勤人员等岗位。建立员额制后,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司法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这些除法官之外的工作人员虽然协助职业法官行使审判权,与职业法官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他们与法官的职业特性和职业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两者之间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相同。因此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在法院专门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法官,即法官法第2条规定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因此,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并不包括法院的其他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

至于陪审员是否应当遵循法官职业伦理应当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既然享有审判案件的权力,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享有审判的权力,就应当成为遵循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

(二)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行为及其各种社会活动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伦理约束的范围主要也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职业的形象,所以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司法外活动,也受到法官职业伦理的约束。

(三)法官的职业伦理包括法官职业伦理的具体行为规范和法官的职业伦理理念

一些法官的职业伦理可以直接表现为具体的行为准则、规范,这在法官法、三大诉讼法及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文件中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是还有一些观念性的要求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在法律法规中只能是原则性的规定。虽然有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时刻以此衡量和指导自己的行为,即便是最详尽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伦理理念可以成为法官心中的指路明灯。

(四)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

法官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公正司法,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在这三者中,廉洁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品质的要求,更是公正的前提。为民不仅是法官的政治使命,也是公正的目的;而公正是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使命,在履行审判职责中秉公办案、不偏不倚、公正无私,从而解决争端,服务社会和人民,并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其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具体内容见以下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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