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含义。在普通法系,法律职业由“法律工作者(lawyers)组成,而lawyers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它指律师;而在广义上,则是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lawprofessor),其核心是律师”。在大陆法系,没有与普通法系法律工作者(lawyers)相应的词。与法律工作者相近的词一个是法律家(jurist),是指取得大学法律专业学位,因而拥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另一个是司法官,它“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司法官。[1]
在我国,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职业一般认为是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所形成的职业,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特指经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的人所形成的职业”[2]。但关于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内涵和外延问题在目前的学术界亦有不同的看法,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职业”一词在我国可以指“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但一般仅指以下四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学与研究人员。”[3]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在国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被称为‘法律人’,他们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4]。朱景文教授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通称法律职业,而把所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称为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范围除了法律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5] 在论述法律职业伦理的时候,有的学者扩展到公证员和仲裁员[6],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学者[7]。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对法律职业范围的界定为“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可见,在不同的法律职业含义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始终是法律职业的核心。本书从比较成熟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角度认为,法律职业是经法律专业训练、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形成的职业,其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