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一审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请求

一审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请求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一审的公开审理及庭审的质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夏宜荣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故此,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辩护人聘请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夏宜荣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根据辩护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得出的鉴定结果是,不足以认定夏宜荣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审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请求

经过一审的公开审理及庭审的质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夏宜荣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辩护人先后组织刑法民法税法专家召开三场专家论证会,邀请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阮齐林教授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在被告人为实际经营主体进而要求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上存在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是夏宜荣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如实代开,没有虚开行为,一审判决仅以夏宜荣与本案有牵连就将其定罪处罚,违背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认定存在错误。

邀请民法专家梁书文教授、杨立新教授、李显东教授针对一审判决中对夏宜荣与开票公司关系的认定进行专家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被告人夏宜荣与开票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是挂靠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39号公告及其解读,夏宜荣与开票公司是一种委托经营关系或者挂靠关系,夏宜荣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销售产品后让代理人开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一审判决认定错误。(www.daowen.com)

邀请财税法专家刘金友教授、陈瑞华教授、张苏彤教授对石家庄国税局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鉴定结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职权原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排除。

辩护人聘请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夏宜荣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根据辩护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得出的鉴定结果是,不足以认定夏宜荣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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