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或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认定为犯罪、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因为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刑罚的威慑力高于其他法律后果,只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较为严重时,才由国家公权力代表人民的意志实施刑罚处罚,因而刑罚具有社会公信力。但如果处处适用刑罚,就会降低刑罚的公信力。国家应当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国家的威信就来自于对各种社会事务处理的妥当性,这既要求目的正当,也要求手段正当。如果对各种事项不分轻重地动用刑法,就会损伤国家的威信[1]。
本案王力军购销玉米仅发生在粮农与粮库之间,是当地甚至很多农业较为发达地区的农作物流转的普遍途径,不可能阻碍、破坏粮食流通的正常渠道,事实上也没有对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并且王力军不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谋取暴利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就像再审开庭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王力军本人讲的那样——(www.daowen.com)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变成了高墙外的犯人,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地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我一直认为,我上门收购农民的玉米,为农民解决了卖粮难的问题。我提供的脱粒机及运输工具为农民减轻了体力劳动以及运输和到粮库排队的麻烦,为粮库及时回收农民的玉米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我家世世代代是农民,我深有体会,这应该是件好事,咋就犯罪了?”
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本案所涉粮食根本没有脱离国家的控制,收购行为没有扰乱国家制定的粮食收购价格,并且能够减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购成本,因而具有帮助国家收购粮食的性质。更深入地考察,王力军的居间行为在客观上充当了玉米生产方(即粮农)与玉米收购方(即国有粮库)之间的桥梁,客观上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不仅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当下供给侧改革,因而不具备所谓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纳入犯罪的范畴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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