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及限定条件》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及限定条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该条款的适用应当同时满足违反国家规定、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三个要件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性条件,正确把握“国家规定”的外延和内涵,是限定非法经营罪成立范围、避免该罪沦为“口袋罪”的第一道屏障。《刑法》第96条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这三个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才是非法经营罪条款中所称的“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及限定条件》

在立法中,兜底条款的设置是为了避免法条列举不尽不能对相关法律行为予以规制,往往采用“其他”这一概括性字眼,置于条文最后一项,以便法官灵活适用。但在刑事法律中,兜底条款的开放性表述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这一兜底条款成了“万能条款”,许多不能准确界定性质的行为都被这一条款规制。

这种兜底条款的适用混乱从本质上讲还是对条文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没有恪守刑法的解释原则。我国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该条款的适用应当同时满足违反国家规定、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三个要件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性条件,正确把握“国家规定”的外延和内涵,是限定非法经营罪成立范围、避免该罪沦为“口袋罪”的第一道屏障。何为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这三个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才是非法经营罪条款中所称的“国家规定”。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是非法经营罪条款的最后一项,尽管此处作了概括性表达,我们也能推断出其指的是与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同质性,一种长期的、违反市场准入规则、有一定范围的经营行为。(www.daowen.com)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既是对行为性质的界定,又是对严重程度的界定,因此要对该条款作实质解读,而不能单凭涉案数额就认定为“严重”。

本案中,王力军收玉米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从情节来看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并不具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但从法益保护角度来讲,王力军的行为非但没有侵害法益,反而促进了粮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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