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应受惩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责任前提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应受惩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责任前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较而言,非法经营罪是一个较为严厉的重罪。对王力军启动刑事追诉,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更涉嫌违法。综上,即便无证收购玉米是非法经营的行为,王力军作为农民个体进行的无证收购,也无应受惩罚性,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责任前提。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无证收购玉米,不符合犯罪的特征,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应受惩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责任前提

(一)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考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刑法》所明文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非法经营罪认定中应当予以认真考虑。相较而言,非法经营罪是一个较为严厉的重罪。《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在非法经营罪之认定中,如果不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极易造成处罚方面实质的不公平。

即使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并被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由前所述,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明显。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危险废物、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烟草专卖品、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限制、禁止流通物品,不可同日而语。

即使无证收粮扰乱了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从案情来看,王力军作为农民个体,将从散户手中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当地粮库和淀粉厂,这种影响相对于公司经营者进行的粮食收购数量来说,也微乎其微。况且,这种农民个体上门收购的价格并不高,其最大的优势在于灵活方便,无论对消费者还是粮农,都有所裨益,客观上对粮食市场并无害处,并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更为恰当,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考虑刑法的谦抑性

根据刑法谦抑原则,绝不能将一般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所意图保护的特定市场经济秩序混为一谈,更不能仅以某一经营行为在形式上违规,就将其想当然地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www.daowen.com)

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在某种非法经营行为出现时,如果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能够有效制约,则不必启动刑事程序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即便将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视为非法经营的行为,持证收购粮食的政策也饱受诟病,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粮食的做法会愈发普遍。事实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16年修订之前,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粮农个体或集体自己组织进行收购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在此形势下,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都采取淡然处之的态度,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合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因而也难以令人信服。更何况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16年修订之后,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粮食已为合法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对王力军启动刑事追诉,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更涉嫌违法。

综上,即便无证收购玉米是非法经营的行为,王力军作为农民个体进行的无证收购,也无应受惩罚性,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责任前提。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无证收购玉米,不符合犯罪的特征,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因此,法院应判决本案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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