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社会危害性及非法经营罪前提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社会危害性及非法经营罪前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力军收购粮食之后,并没有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没有危害到我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王力军没有违法性认识,其不知无证收购粮食违法,故其没有非法经营罪的故意内容,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综上,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秩序是有益的,其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本前提。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社会危害性及非法经营罪前提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以侵犯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因为“刑法之本质乃在于法益保护”。非法经营罪所意图保护的法益就是特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非法经营罪之认定中,必须考虑实质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

(一)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并未侵犯“国家规定”保护的法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在首条指明了其意欲保护的法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主要是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如果购买者行为没影响粮食流通秩序,没恶意抬高价格,便没有违背该条例的实质精神。

王力军收购粮食之后,并没有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没有危害到我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被告人行为属于农民个体收购玉米卖给粮库的倒买倒卖行为,这样做等于在农民和国家粮库之间架起了桥梁,不仅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反而有利于解决农民卖粮渠道不畅的问题。

(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益于社会

社会危害性,根据通说,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①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随之变化。②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而应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些表面违法的行为在实质上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这需要通过仔细研判。(www.daowen.com)

粮食收购许可制,或许在“计划经济”时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早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主张“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政府,一再主张“简政放权”。目前全国粮食库存居历史最高点,突出表现为玉米阶段性供过于求。面对过剩的玉米市场,政府应鼓励市场收购,尤其是大额收购。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副司长罗守全在2016年12月指出:“我国玉米生产连获丰收,玉米阶段性过剩特征明显,主产区收储矛盾尖锐,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储压力不断增加。”2016年,国家在内蒙古和东北三省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将以往的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新机制,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供求关系市场调节,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2016年改革的玉米收储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三农”工作全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局,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在此背景下,继续设置收购粮食的高门槛准入资格,并据此判断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合时宜。

犯罪划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本身就是反社会的,故对自然犯的成立不需要考察其违法性认识;但因为法定犯本身并不当然具有反社会性,只是国家基于行政取缔的需要,所以对于法定犯,行为人仅仅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还不够,还必须知道该事实为法律所不允许,即认识其违法性,否则阻却责任中的故意要件。王力军没有违法性认识,其不知无证收购粮食违法,故其没有非法经营罪的故意内容,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虽然无证收购粮食这一行为为国家规定的某一条文所禁止,但这一条文已显然不合时宜,不仅与国家的宏观粮食政策相悖,也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实质精神不符。无证收购粮食,特别是对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粮食,在本质上是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实质上的行政违法。

综上,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秩序是有益的,其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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