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辩护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应当指派律师援助辩护的情形,基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可以提出指派律师援助的申请。
在我国,律师进入刑事诉讼领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一种方式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另一种方式就是办案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辩护率大概为30%,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法为当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比例在2003年至2011年间平均为14.47%[1]。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还在实施之中,可以说法律援助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要依靠,因为从我国的国情来讲,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依靠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是不太现实的。而要依靠法律援助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首先要在全国法律援助的业务领域内着力发展刑事法律援助业务,提高所占比例,同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总数也必须大大提高。这又产生两个问题,一个是律师资源短缺的问题,另一个则是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问题,这些都是当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解决的。
依靠法律援助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的是在涉及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实现形式意义上的“辩护全覆盖”,对辩护的质量也应有所要求。但我国并未确立有效辩护规则,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后,刑事辩护的数量问题解决了,质量要如何保证,是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现实中,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很多刑事案件难以通过已获取的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尤其像本案这种案发经过14年又被检察院追诉的特殊情况,原始现场不复存在,物证湮灭,相关证人记忆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辩护人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恪尽职守,从细节出发,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人民法院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没有为了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实属难能可贵。(www.daowen.com)
“他们虽然不是法官,但一样守护着正义的天平;他们虽然不叫青天,但一样呵护着百姓的冷暖。”有学者表示,“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的审理过程,再次证明了法律援助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更不能缺少正义、良知和责任。正如阮齐林教授所说的,社会需要周志远这样的律师,法律援助案件更需要这样的律师。
【注释】
[1]参见顾永忠、陈效:“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1949—2011)”,载顾永忠主编:《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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