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基于案件中呈现出来的诸多疑点以及孔成杰及其家人的万般嘱托和信赖,我还是选择无罪辩护的思路。
首先,从被害人陈述入手。本案能够证明孔成杰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孔成杰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也不具有真实性:第一,王某某在陈述其遭遇时刚满四周岁,年龄尚小,其认知、表达会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若没有全面考虑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所做证言的时间、所做证言的稳定性,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没有矛盾等因素,我认为是不能贸然将其作为定罪的依据的。被害人所说的孔成杰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都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应受质疑。第二,在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的整个过程中,王某某的父母均在提示或诱导王某某如何回答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被害人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说自己的伤是怎样造成的,后面的回答是在父母的步步紧逼下作出的,鉴于被害人年龄太小,且被害人父母在向孩子发问的过程中存在逼问和严重诱导的情形,被害人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王某某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其次,从证人证言入手。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幼儿园的老师李某静和李某,二人在案发后第三天的证言均指出,被害人王某某的妈妈于2015年6月11日晚给李某静老师打电话说,发现王某某尿尿的地方有一道红肿,王某某刚开始说是胡某弄的,后来说是班里小男生弄的。二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一开始并没有说其下体损伤是孔老师所致,故不能排除王某某的伤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可能。(www.daowen.com)
最后,从客观证据入手。本案唯一的客观证据,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幼儿园被损坏的监控录像。一方面,通过卷宗材料可知,监控录像在被损坏前只有李某、李某静、张某三人看过,且三人在观看录像时均未看到孔成杰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另一方面,孔成杰在得知公安机关委托的数据恢复机构无法恢复监控数据时,要求寻找第三方专业机构恢复,但没有被司法机关准许。
综合来看,孔成杰坚信自己是清白的,有着强烈的寻求证据洗清自己嫌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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