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来分析本案

从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来分析本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孔成杰的庭审供述可以得出,王某某所说的中午睡觉起来后的那顿饭之前即下午2点30分之前。在被害人王某某所陈述的孔成杰“作案”时间(午饭前),孔成杰并没有去过舞蹈房,其带着被害人及其他孩子去舞蹈房的时间是在孩子们中午睡觉醒来吃完加餐饭之后。截至目前,所有的在案证据中,除了年仅四岁的王某某的陈述将嫌疑指向孔成杰以外,没有能够证实孔成杰实施了猥亵行为的直接证据。

从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来分析本案

在被害人王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卷宗87)里,王某某说孔成杰摸她“屁屁”的时间是在午饭前,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王某某所说的“午饭前”指的是中午睡觉起来后的那顿饭之前。那么,王某某所说的中午睡觉起来后的那顿饭之前到底是几点之前呢?

依据李某静2016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幼儿园一天吃5次饭,分别是上午8点20分早餐、10点加餐、11点午餐、下午2点30分加餐,下午4点晚餐。结合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孔成杰的庭审供述可以得出,王某某所说的中午睡觉起来后的那顿饭之前即下午2点30分之前。

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卷宗29页)及被害人陈述,孔成杰摸她“屁屁”的地点是舞蹈房。而被害人王某某所说的中午睡觉起来后的那顿饭之前,即下午2点30分之前,孔成杰根本就没有去过舞蹈房,这一点有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卷宗126页)证明:2015年6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孔成杰带着十来个孩子到舞蹈室内。

在被害人王某某所陈述的孔成杰“作案”时间(午饭前),孔成杰并没有去过舞蹈房,其带着被害人及其他孩子去舞蹈房的时间是在孩子们中午睡觉醒来吃完加餐饭之后。这一点,再次证明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后予以认定。要考虑被害人、证人的年龄,判断其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以及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其陈述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或有无矛盾。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现反复,前后不一致,应仔细分析之前和之后的陈述分别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改变说法的理由是否充分、客观,与其他证据相容还是相冲突等,才能做出是否采信、采信哪份证据的结论。(www.daowen.com)

截至目前,所有的在案证据中,除了年仅四岁的王某某的陈述将嫌疑指向孔成杰以外,没有能够证实孔成杰实施了猥亵行为的直接证据。在没有客观物证的情况下,仅凭真实性存疑的言词证据就对孔成杰定罪量刑是违背法律的,加之本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甚至违法情形,望法院判决孔成杰无罪。

辩护人对被害人王某某的遭遇也表示同情,对猥亵儿童这样的行为我们也是深恶痛绝,但是身为法律人,我们不能被情绪引导,更不能用个人情绪来代替法律。如果仅凭这样的证据就能认定犯罪,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孔成杰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对孔成杰以后的工作、恋爱、婚姻甚至一生来说将是什么样的打击,真的很难想象。

辩护人:刘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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