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但询问被害人王某某、证人胡某的均为男性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辩护人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得知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王某某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虽然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但该情况说明并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法院予以核实。
2.邯郸县公安局聘请第三方对本案被损坏硬盘(本案关键证据)进行数据恢复违反法律规定。
(1)鉴定机构主体不明。邯县(刑四)鉴聘字[2015]0042号鉴定聘请书(卷宗19页)显示邯郸县公安局委托赵力进行鉴定,然而出具检测报告(卷宗20页)的却是北京技佳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鉴定人、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辩护人在卷宗里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该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具备对被损坏硬盘进行数据恢复的资质的证据。(www.daowen.com)
(3)邯郸县公安局对被损坏硬盘这一关键证据,即对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没有记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但在本案中找不到任何关于该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等记录。虽然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但已被损坏的录像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如果能够再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将被损坏的硬盘数据恢复成功,就有可能查明事实,还孔成杰清白。
3.本案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批捕工作人员在没有讯问孔成杰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批捕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孔成杰自始至终没有承认对被害人实施过猥亵行为。本案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属于有重大疑问的案件,况且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孔成杰。如果检察院在批捕阶段严格审查证据,本案不至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孔成杰也不至于被羁押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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