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及避免冲突的措施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及避免冲突的措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原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认为许立华在工程建设期间,将相同房产做重复抵押,担保其向不同权利人的高息贷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成立诈骗罪。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许立华被指控的诈骗罪不能认定。民刑交叉案件虽在个案细节中有差别,但法院作为案件处理过程中极为关键的环节,需要统一案件受理、案件移送、中止审理及外部协调等程序问题,并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避免冲突。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及避免冲突的措施

本案发生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震荡下行期间,房地产行业资金压力增大,出现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为了保证资金周转与开发项目的正常运营,许多开发商在其楼盘开发过程中都会采取非典型房产抵押借款的方式盘活资金,因此极易产生民刑交叉案件。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尤其是在不同部门法相互重合或交叉的领域,均应维护统一法秩序的法则,不做出相互矛盾、冲突的解释。但在司法领域,尤其在民刑交叉领域,存在着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立场也不尽相同。这不仅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导,也消极影响着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涉及房地产的民事案件中,由于房地产本身的高价值等特点,当事人往往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各种诉讼策略,手段具有多元性、多样性,甚至会有一些比较极端的行为,如伪造公证书、公文,一房多卖,以及本案中将相同房产做重复抵押担保高息贷款等。这是市场经济活跃多样集中反映到诉讼程序中的一大特点,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但刑事犯罪民事纠纷之间的裁量,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方面既不能有效惩办严重犯罪,另一方面可能也会导致经济纠纷的泛犯罪化。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大量是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只是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一般不能轻易动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严格把好市场经济行为犯罪的立案关,尽量防止人情关系驱动的非正常立案。

在司法实践中,民刑诉讼并无优劣之分,作为促进形成并共同维护统一法秩序的两大法律部门,在保护基本人权、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同等地位,仅是调整方式及法律责任有所不同。但由于刑罚的威慑力高于其他法律后果,只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较为严重时,才得以适用刑法对相关行为人施以刑罚。因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民法领域可以予以规制的行为绝不应该上升至刑罚处罚的高度。(www.daowen.com)

本案中,原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认为许立华在工程建设期间,将相同房产做重复抵押,担保其向不同权利人的高息贷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成立诈骗罪。但在本案二审过程中,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许立华开发远望松江小区以及与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伪造,且许立华陈述的与两名被害人主张的借款、还款事项数额不清,无法认定,许立华的房产抵押能否实现被害人的债权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许立华有转移或挥霍借款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认定。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许立华被指控的诈骗罪不能认定。

法院裁判不仅在微观上对类案或同案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还从宏观上发挥着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维护整体秩序的功能。民刑交叉案件虽在个案细节中有差别,但法院作为案件处理过程中极为关键的环节,需要统一案件受理、案件移送、中止审理及外部协调等程序问题,并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避免冲突。程序上回归统一和实体上避免矛盾,首先依赖于典型个案裁判的遵循,如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及各级法院参考案例制度的建立,强化个案裁判效果的外部性,正确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将使庭审实质化,案件的审理将更加公正。本案正是在此背景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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