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为拔高认定导致的错误判案

人为拔高认定导致的错误判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将这起故意伤害案认定为故意杀人,对孙宝国、孙宝东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曾下发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绝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情况。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人罪名认定变化

人为拔高认定导致的错误判案

事实上,孙氏三兄弟涉黑案曾长期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进行宣传。2011年吉林省大量赞扬打黑典型的报道中,孙氏三兄弟涉黑案是被提及最频繁和最典型的一个,而1996年发生在鞍山火车站的一起杀人案无疑加重了这起涉黑案的分量。

1997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二人依法判处刑罚,可到了2010年,这份早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判决被撤销,并被指定移送管辖至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并入涉黑案审理。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将这起故意伤害案认定为故意杀人,对孙宝国、孙宝东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再审判决认定1997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并无错误,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有关法院将其撤销后重新审判并加重被告人刑罚,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的谦抑理念”。就像此案再审法官齐素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表示的,坏人也有作为人的权利,也要依法来评判他,“不能因为他坏,我们就可以拔高认定,比如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罪;在轻罪和重罪之间,我们给他适用重罪,适用更重的刑罚——这都不符合法治原则”。(www.daowen.com)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四份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均无错误的生效裁判被撤销,经指定管辖后重新并入此案审理,且加重了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严重违背法定程序和司法正义,显然有人为“拔高”案件性质、强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曾下发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绝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情况。

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人罪名认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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