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诉讼程序中重复追诉、再审程序中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等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本案公正审判。
(一)重复追诉
1997年8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案作出(1997)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执行完毕。201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2010)刑立他字第18号指定管辖决定、移送管辖通知,指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孙宝国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审判”,并通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判”。从该案诉讼程序的流转过程能够看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决定受理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一案,其实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虽然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该案移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但是,此时的案件仍然是处于第一审程序之中的再审案件。
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一案,早在1997年便历经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并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针对同一事实,公安机关不能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尽管该案的原审判决已被撤销,但这个案件只是在再审过程中恢复到了一审程序的重新审判阶段,即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新证据与原案证据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安机关也仅能向检察院或法院单独移交相关证据,而不能作为一个新的案件事实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理,在一个刑事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下,不论该案是处于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均不能针对同一事实再行提起公诉,法院更不能对这个已经受理的再审案件进行再次受案,重复审判。但本案中,吉林市公安局却在2010年7月27日,以吉市公诉字(2009)97-1号补充起诉意见书,以孙宝国、孙宝东涉嫌故意杀人,将该起事实并入孙宝国等人涉黑案,向检察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也完全忽视了该案尚处于法院依法重新审判的再审过程中,错误地受理了该案,并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鞍东检刑诉字(1997)第91号起诉书未予撤销的情况下,针对相同事实,进行了重复起诉。之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错误地受理了对该起事实的重复起诉,并将这一事实与孙宝国等人涉黑案的其他事实一同,按照新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进行了重复审判。这种对孙宝国、孙宝东故意伤害一案的重复追诉活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由于该案被并入孙宝国等人涉黑案中进行审理,二人均被加重了处罚,显失公正。(www.daowen.com)
(二)再审程序中加重了对原审被告人的处罚
孙宝国等人涉黑案的原审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依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孙宝国等人非法拘禁姜某一、隋某、曲某二、金某、马某一、于某二,孙宝民、李仁河非法拘禁张某二,周艳圣等人故意伤害葛某一,高威故意毁坏财物等八起犯罪事实,全部并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重新侦查、重新审查起诉、重新审判,并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通过梳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能够发现,如果不将这些已经审判的犯罪重新并入孙宝国等人涉黑案,孙宝国等人实施的犯罪仅有一起故意伤害、二起寻衅滋事、一起妨害公务、一起敲诈勒索、一起妨害作证、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难以依据这些犯罪就认定孙宝国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并审理的目的,明显是从重处罚孙宝国等人,并因此加重了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处罚,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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