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冤假错案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冤假错案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卢荣新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纠正案件,在纠正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这是一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启动重新侦查程序,使案件得以回到正轨的案件。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唯一的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冤假错案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卢荣新案是一起典型的错案纠正案件,在纠正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这是一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启动重新侦查程序,使案件得以回到正轨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王文利在评价卢荣新案时指出,本案检察机关发挥了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案件进入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认真审核证据,发现案件疑点,建议发回重审。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经过阅卷发现案件中客观性证据的提取过程和储存过程存在不规范情形。

第二,检察机关在发现疑点后,提出质疑,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从而发现真凶。

第三,检察机关在发现真凶后,为了保证案件依法进行,提出原先卢荣新案的审判人员全部回避,同时对真凶洪树华异地羁押、异地审判,从而保证对洪树华的审判依法进行。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唯一的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一起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职责不仅仅是对移送过来的案卷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还应当对此前诉讼阶段中办案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甚至大多数的刑事错案都是明知有错仍“将错就错”而酿成的苦果,这可谓是司法系统的“面子文化”。(www.daowen.com)

尤其在纠错程序中,检察机关要给公安机关面子,法院要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面子,也要给原审法院面子,更要给自己面子,有时甚至还要顾虑到相关政府机关的面子。在我国,面子是与社会资源相互挂钩的,具有重要的资源置换功能,给面子其实就是权力资源的置换,实则是一种非理性的“合作博弈”。

卢荣新案中,检察机关展现出来的职责担当是值得赞赏的,可能是案件本身的疑点过于明显,也可能是承办检察官的职业操守所致。在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时,检察机关就做了一系列工作,为改判而努力着,卢荣新最终被宣告无罪,检察机关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影狄仁杰之神都龙王》中的主角狄仁杰曾说:“真理必须追究,正义更需强求。”法律固然是正义的,然而法律条文又是冰冷的,赋予它温度正是坚守正义的检察官、执掌法槌的法官和为当事人伸张权益的辩护人

【注释】

[1]茶莹、杨帆:“云南卢荣新案后续有果”,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2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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