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范化侦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化侦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整体来看,本案与大多数刑事错案有着共同的源头,即仍然采取“循供取证”侦查模式,相关口供、物证取得和运用不规范最终导致了案件历经一审、重审后终由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被告人无罪。侦查取证风险主要在于以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的运用失当,导致类型化错案问题突出,卢荣新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侦查应当以公诉需求为目标,最终服务于审判。

规范化侦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错案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必然的。就本案而言,若将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置于案件的整体证据结构中看,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的“犯罪事实”与既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当然是不可避免的,但若仔细甄别,不难发现本案存在无法回避的疑点和矛盾——锄头柄DNA鉴定意见的重大瑕疵、以口供为中心的有罪证据体系“崩塌”、认定卢荣新作案不具有唯一性等。

从整体来看,本案与大多数刑事错案有着共同的源头,即仍然采取“循供取证”侦查模式,相关口供、物证取得和运用不规范最终导致了案件历经一审、重审后终由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被告人无罪。

综合从各种途径得到的材料可以推断出本案侦查取证的基本路径:案发后,侦查人员基于案发时的时空条件和因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划定范围——对上述人员进行排查后发现卢荣新具备时空条件,同时其身上又有28处解释不清的伤痕——侦查人员的后续取证工作至此有了明确方向。为了“印证”卢荣新有罪,侦查行为开始展现出倾向性和选择性,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也发生了认识偏差,并自动“屏蔽”了卢荣新的无罪辩解,最终形成了卢荣新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有罪证据体系。

从侦查认识规律和阶段任务来看,不同于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已经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侦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一种“回溯性”认识,要尽快收集、提取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去调查、收集证据无疑是使证据从无到有最为迅速、有效的现实路径之一。但这种路径导致错案的风险很高。侦查取证风险主要在于以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的运用失当,导致类型化错案问题突出,卢荣新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www.daowen.com)

由此看来,取证模式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单纯依靠“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的取证模式转型”的学术探讨是无法解决的,更重要的是转变侦查理念,规范侦查行为。侦查应当以公诉需求为目标,最终服务于审判。侦查机关应当有针对性、规范性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一方面保证侦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保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从卢荣新案中,我们可以对侦查行为进行反思:首先,要转变证据收集思路,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充分意识到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对于当前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意义,通过收集物证锁定案件关键情节,通过物证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构筑证据体系。其次,基于“循供取证”模式的弊端,在侦查实践中要严格控制使用条件,确保讯问的合法性。最重要的是,在侦查环节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进行收集、提取、固定,确保证据的内容真实、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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