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法证据排除对卢荣新无罪判决的关键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对卢荣新无罪判决的关键作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案中,卢荣新二审被改判无罪的关键就在于,一审认定其有罪的有罪供述、锄头柄DNA鉴定意见和现场指认笔录等三份证据在二审阶段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综上,一审中认定卢荣新实施犯罪的主要证据,在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均被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予以排除,这是本案无罪的关键所在。

非法证据排除对卢荣新无罪判决的关键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适用于言辞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方面适用于实物证据,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对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时,检察院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若证实或不能排除相关在案证据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该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卢荣新二审被改判无罪的关键就在于,一审认定其有罪的有罪供述、锄头柄DNA鉴定意见和现场指认笔录等三份证据在二审阶段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首先,关于一审中被法官采纳的西双版纳州837号鉴定书,所有在案证据中关于检材提取过程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卷内无提取笔录,无法确定作为鉴定检材的锄头柄部擦拭物的来源,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DNA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荣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荣新存在关联。(www.daowen.com)

其次,卢荣新在侦查阶段共有八次供述,仅第七次作有罪供述,随后翻供。其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笔录载明讯问地点在勐腊县看守所第二审讯室,与讯问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不一致,二者存在明显矛盾;提讯证、讯问笔录记录的讯问时间和讯问录像显示的关于这次讯问的起止时间也存在明显矛盾,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荣新的背影,没有声音。对于上述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荣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最后,二审庭审中质证的现场指认录像显示,卢荣新在指认时多次迟疑不决,现场多次出现他人提示的情形,指认过程不顺畅、不自然,且卢荣新指认现场时描述的作案过程与现场指认笔录及其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原判认定现场指认录像及现场指认笔录与卢荣新有罪供述一致,与事实不符。因此,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中认定卢荣新实施犯罪的主要证据,在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均被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予以排除,这是本案无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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