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庭审质证,检、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对检、辩双方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锄头柄DNA鉴定意见、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现场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荣新与被害人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二审期间,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害人阴道、外阴擦拭物进行了重新鉴定,并作出了云南省492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害人阴道、外阴擦拭物上检测出混合常染色体STR分型,不排除包含被害人、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常染色体STR分型,检测出Y染色体STR分型,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及第三人的Y染色体STR分型,但均未检测出上诉人卢荣新的STR分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被害人阴道擦拭物和被害人内裤进行了鉴定,并作出了公安部2629号鉴定书,证实从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上检测出的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所检被害人内裤上检测出精斑反应,其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检测出卢荣新的DNA分型。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公物证鉴字[2012]5220号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毛发mtDNA HVI区序列与上诉人卢荣新、被害人邓某的相应序列不同,不是来源于卢荣新及邓某。

经审查,以上三份鉴定意见检材来源清楚,送检程序合法,云南省492号检验报告、公安部2629号鉴定书采用的DNA鉴定技术更为先进,鉴定检材更为全面,证明力更强。经庭审质证,检、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对检、辩双方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锄头柄DNA鉴定意见、卢荣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现场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荣新与被害人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荣新有罪,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卢荣新无罪。

三、上诉人卢荣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红斌

审判员 汤宁

审判员 罗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包媛萍

书记员 傅将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www.daowen.com)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22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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