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荣新在侦查阶段共有八次供述,仅第七次作有罪供述,随后翻供。原判认定,卢荣新的有罪供述能够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系认定其犯罪的主要证据。经查:
1.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相互矛盾。勐腊县公安局提讯证、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讯问地点在勐腊县看守所第二审讯室,与讯问录像显示的讯问地点不符,二者存在明显矛盾。
2.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相互矛盾。勐腊县公安局提讯证证实,卢荣新于2012年9月21日22时0分至9月22日1时20分被提讯;第七次讯问笔录载明2012年9月21日22时47分至22日1时8分卢荣新作出了有罪供述;讯问录像显示第七次讯问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22时0分至22日1时49分。上述证据关于讯问的起止时间存在明显矛盾。(www.daowen.com)
3.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疑问,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荣新的背影,且没有声音。对于上述问题,勐腊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说明称,画面无声音系拾音器出现故障;同年11月5日又出具说明称,因办案场所改造未及时安装录音设备。两份说明前后不一,存在明显矛盾。此外,录像画面显示,面对卢荣新方向有一部摄像机,但无该摄像机录制的视频资料。对此,公安机关未予说明。
综上,上诉人卢荣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荣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检、辩双方所提卢荣新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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