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荣新被抓获后,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且没有及时送交看守所;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所采信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
(一)卢荣新被违法羁押,且不能排除其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
卢荣新于2012年9月18日被抓获,被抓获后一直被关押在勐腊县公安局,直到9月21日凌晨才送往看守所,紧接着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就出现了。敢问,这三天在勐腊县公安局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样的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吗?这样得出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我们要求提供整个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二)现场勘查见证人违反法定程序
现场勘查环节要求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并在现场勘查笔录中签字,本案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见证人杨某生时年31岁,但其于1984年5月18日出生,案发时间2012年9月10日,一个28岁的见证人如何会写成31岁?我们有理由认为该见证人是侦查人员编造的,现场勘查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违反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辨认、指认程序不规范,现场指认笔录不是同步制作
根据现场指认笔录第3页最后一行的记载,“注:犯罪嫌疑人李志员对涉案地点指认所拍摄的照片”,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这个现场指认笔录是假的,见证人也是假的,见证人不可能来公安局签字按手印,这样的笔录也没有现场制作,是一份彻头彻尾的杜撰的笔录。这样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的“假材料”完全不能作为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本案,我们想知道案发后将近四年的时间又抓获另一嫌疑人的依据是什么,是其自己投案,还是根据现场的物证比对出来的?抓获另一嫌疑人之前公安机关进行了再次抽血比对的工作,这样的比对是否来得太迟?如果当时现场没有该嫌疑人的物证,是不是意味着卢荣新将永远成为替死鬼?(www.daowen.com)
综上,一审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主要依据是卢荣新的有罪供述,以及卢荣新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但纵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卢荣新作案的客观证据,卢荣新作案时间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卢荣新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现已抓获另一嫌疑人,出现一案两凶;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事实清楚的定罪要求。一审认定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既然本案不是被告人卢荣新实施的,那么卢荣新自然而然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历时四年有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次要求补充侦查,勐腊县公安局仅仅出具十几次情况说明(冤假错案都是编撰出来)就想敷衍了事。本案经过三次审理,第四次审理也即将开始庭审,辩护人希望法庭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注重案件事实。希望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广东徐辉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等冤假错案不再重演。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