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反思审判中问题,周远案等冤错案会再次发生

不反思审判中问题,周远案等冤错案会再次发生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远案的第一次审判,证据上、程序上的问题就已经暴露,但是审判人员并没有针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判决。法律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可司法人员却完全无视侦查机关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事实,自欺欺人地相信侦查机关所谓文明办案的单方解释,执着于所谓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来说服自己相信周远就是凶手。我们当然相信今天的再审能给周远一个无罪的结果,能洗刷他的冤屈。

不反思审判中问题,周远案等冤错案会再次发生

周远案的第一次审判,证据上、程序上的问题就已经暴露,但是审判人员并没有针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判决。在领导对该案予以关注并作出批示的情况下,“限期破案”的压力不仅逼迫侦查机关胡乱寻找嫌疑人,而且显然也让法院丧失了对法律原则的坚守。法律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可司法人员却完全无视侦查机关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事实,自欺欺人地相信侦查机关所谓文明办案的单方解释,执着于所谓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来说服自己相信周远就是凶手。在证据体系的缺陷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仍能轻松随意地对嫌疑人判处“死刑”“死缓”这样严重的刑罚,即便有人提出“案件仍有疑点,判决应当留有余地”,仍然不足以让这些司法者冷静下来思考是不是可能让一个无辜的人受冤。

这样明显的问题在后面的二审、重审、二次二审、申诉、再审等反反复复的诉讼程序中完全得不到纠正,司法制度几乎丧失了自我纠错的能力。试问有几个嫌疑人能运气好到有一个坚持喊冤20年的妈妈?

我们当然相信今天的再审能给周远一个无罪的结果,能洗刷他的冤屈。我们当然着眼于周远的命运,为周远庆幸、为周远高兴。但是,我们不得不超脱于这个个案看问题,如果没有深层次的反思,那制造冤案的流水线就停不下来,偶一为之地纠正几个陈年错案根本无济于事。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没有从周远案中真正吸取教训?能不能把被告人的自由和清白放到高于部门利益、个人得失的位置上去?这些都做不到,那周远最宝贵的15年青春,就是白白牺牲了。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www.daowen.com)

再审辩护人王兴、刘征及原审被告人周远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王兴、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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