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效判决将原本认定的八起犯罪事实改为五起,在两次驳回申诉后,2011年的再审判决又改为认定两起成立,构成两个罪名,却没有解释总体的证据体系一致的情况下,为什么其余三起就是证据不足,而这两起就足以认定。但仍然要强调的是,这两起指控同样存在证据上的严重缺陷,同样没有任何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能指向周远的证据,也是不能成立的。
1.周远指认现场的录像并不能证明指控成立,却完全可以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指供、诱供。只要查看一下这个录像就不难发现,录像存在明显的剪切和缺失问题,关键环节被隐匿了;周远在指认过程中迟疑、犹豫、困惑,总是在等待指示,在试探办案人员的态度以确认自己的动作是不是达到要求,这表明周远根本就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实施犯罪的,甚至对自己之前如何供认都没有印象,如果真是自己实施的犯罪,是不可能有这样一种表现的;办案人员更是无数次诱导周远做出选择,甚至在周远指认与之前供述不一致时反复提醒直到周远改变指认。(www.daowen.com)
2.周远被抓后伊宁市还不断发生类似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得真凶另有其人的合理怀疑完全无法排除。周远被抓后,当地仍不断发生类似案件,据当地电视台报道,1998年5月1日某羊毛衫厂、6月某中专学校、7月20日某水泥厂驻伊办事处、8月21日阿依东街二巷等先后发生女性内裤被剪或下体被捅伤的案件。但是,这种明显与犯罪嫌疑人特殊的变态人格有关联的特殊作案手法,出现在同一地方的话,基本都是同一人所为,就像甘肃白银发生的连环杀人案一样。周远被抓后此类案件仍不断出现,而周远案案发前后并没有媒体大量报道,使得有人模仿作案手法的可能性不大,那就意味着真凶另有其人的可能性非常大。我们都知道霍勇后来被抓获,也起获了大量作案工具及赃物,他的案件应该已经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当然,从目前在本案中的证据材料来看,我们无法确认霍勇是本案的真凶,但媒体报道中曾强调霍勇所实施的34起犯罪行为有十几起是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本案的相关犯罪行为可能是霍勇所为,而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显然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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