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王兴律师开始介入周远的案件,他曾说在参与此案的两年多时间里,除了反复查阅案卷资料、找原来的当事人调查取证、和法院承办人沟通外,其实没有做更多的工作。“我的主要作用还是陪伴,陪李碧贞阿姨还有周远一起忍受时间的碾压。”
事实上,辩护人所付出的努力远远不止这些,仅仅是再审程序的启动就耗费了诸多心血。2015年11月16日,为周远代理申诉的王兴律师给新疆高院审判委员会写了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木太力甫·吾布力院长并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人系贵院受命复查的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案当事人周远的申诉代理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这一已经再审过一次的案件自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再次指定贵院复查至今已经两年有余,而今已近形成复查结论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键时刻。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诉程序,而是所谓法院内部的复查程序,但作为代理人,仍深感有必要于此时向各位法官陈言如下,恳请以当事人的自由和清白为念,拨冗一阅。
因为伊宁市从1994年至1997年接连发生的多起中学女生夜间在宿舍内被凶手潜入猥亵、伤害案件,家住伊宁市三中家属院的周远(实际上,其所有身份证明上的名字始终是“周易”,只是日常生活中以“周远”称呼)于1997年5月17日因涉嫌猥亵妇女、故意伤害被抓,并于1998年5月20日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98年12月2日二审发回重审;1999年4月8日二次一审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5月13日二次二审发回重审;1999年11月12日三次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0年11月9日第三次二审终审改判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改为五起。
判决后,周远及其亲属不服,申诉两次均遭驳回。2010年12月,在中央政法委及国家信访局批转申诉材料后,新疆高院决定再审,并于2011年12月13日做出再审判决。但再审并未认定周远无罪,依然认定周远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只是认定的犯罪事实又由五起减为两起,量刑则由无期徒刑改为15年有期徒刑。此时距其服刑期满已不足半年。
周远案已经引起了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财新网、凤凰卫视等权威媒体均有报道。该案成为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样的焦点案件。这几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如出一辙的冤案形成过程让人唏嘘不已,不同的是,周远还活着,这是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所没有的幸运。
但这份幸运对周远而言却非常沉重,已经刑满出狱的他,要面对自己已经毁掉的人生,要面对为帮自己伸冤而奔波十几年,吃尽苦头的老母亲,要怀着对伸冤路上病逝的老父亲的歉疚,顶着“流氓”“罪犯”的帽子艰难地度过余生。
往事不愿再提,现实却很残酷。生活所迫,现在周远只能去很远的地方打小工,干些力气活,还要麻烦老母亲继续帮自己申诉喊冤,在等待和无奈中煎熬,守望那份遥不可及的正义。
此案已在贵院辗转多年,三次二审,三次申诉审查,一次再审审判,而今又第四次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而复查。作为代理人,我有理由相信,以贵院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经验,对案件中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应该比代理律师还要清楚。此案纠错的障碍不在案件本身。
周远案和其他冤案没什么区别,问题都是那么几条:严重的刑讯逼供;没有被害人和证人的指认;没有毛发、血迹、指纹、脚印……没有作案工具;没有起获赃物;仅凭口供定案。就连一直被公诉机关拿来作为说辞的所谓周远指认现场的录像,也存在着许多侦查人员或明示或暗示的各种引诱。所谓的“口供”,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有许多矛盾,与现场有许多不一致。对此,每一次庭审时各位辩护律师均有论述,就不在此赘述了。
周远案与呼格吉勒图案有相同的地方。呼格吉勒图案“真凶”出现,最终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周远案也有一个“真凶”。周远案涉及的犯罪,是一种少见的类型化的连环犯罪,凶手在深夜以年轻女性特别是年轻女学生为特定目标,以猥亵、伤害女性下体为手段实施犯罪,间有盗窃行为。这种连续发生在一地的极具个性化特点的犯罪基本上都是一人所为,而且行为人呈现精神病态。但是,在周远1997年5月17日被抓之后,伊宁市仍然不断有类似案件发生。1997年7月就发生了一起,还导致了受害女性死亡。据当地电视台的报道,仅1998年6月至8月就有五起猥亵、伤害妇女的案件发生,而且手法雷同。直到1998年8月24日,曾因流氓罪被判过刑的男子霍勇被抓获以后,这类案件才绝迹。警方在霍勇住处搜出了各式剪刀20余把,手电筒17个,刀具3把,以及BP机等大量赃物(在周远家却一无所获)。当时警方的消息是霍勇供述其自1991年以来共实施作案30余起。两个案件由同一批侦查人员侦办。但最终法院判决霍勇死刑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全都是发生在周远被抓之后的。当然,霍勇是否是周远案的真凶,因为掌握信息的局限,代理人无法从逻辑上做出确定的判断,但是,这至少能让人对周远案产生巨大的疑问。被害人所在学校(周远住所所在的学校)的副校长龙某在再审法庭上作证说,周远案侦查人员余某向其承认“哪有不打就招的”。在周远被抓后又有类似案件发生,龙某问公安人员是不是抓错人了,当地公安局刑警队长关某又让其转达周远父母赶紧申诉。这些足以让我们形成一个难以排除的合理怀疑——周远案另有真凶。
霍勇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周远案的疑问。但是,从法律上讲,即便霍勇不出现,我们也完全有理由说周远案是一个错案,是一个冤案。本案定罪证据是完全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的,也是违反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基本原则的。(www.daowen.com)
因为家属持续不断的申诉喊冤,并且向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写信反映情况,该案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和国家信访局的批转,才促成了2010年的再审。之前,贵院已经两次驳回了当事人及家属的申诉请求。
但很遗憾的是,这次的再审,无疑是应付上级压力的无心之作,交差了事,无心纠错。如此宝贵的机会,却用来以新的错误掩盖旧的错误。
首先,这次再审完全对刑讯逼供视而不见。虽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反程序行为,周远能详细具体地陈述刑讯逼供的过程及细节,证人龙某也出庭作证,证明警察曾向其亲口承认审讯过程中存在暴力殴打等刑讯逼供行为,但法院在再审判决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回避,依然采信周远的庭前供述,认定其构成犯罪。
其次,对于原判认定的五起犯罪事实,再审判决称“本院终审判决所认定被告人周远实施的五起犯罪事实,没有收集到指纹、脚印、毛发、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据”,以证据不足为由否定了三起,却话锋一转,“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实……第五起犯罪事实为周远所为”,认定了其中的两起,依据的证据却没什么两样,还是拿周远的庭前供述作为依据。可周远庭前供述里对这五起全部进行了“供认”,甚至供认了更多。这样的判决能让谁信服?法院做出这样判决的勇气何在?
为什么没有改判无罪?肯定不是法官业务水平差,而是他们顾虑多,他们顾虑作出无罪判决后“法院的名誉怎么办”,“原来的审判委员会领导怎么办”,“原来判案的法官怎么办”,“那边的公诉机关怎么办”。考虑得周到全面,唯独不在乎不改判无罪“冤枉了周远怎么办”。此次贵院复查,承办法官肯定又要多些顾虑——“上次再审判决的法官怎么办”,“上次再审判决的审委会领导们怎么办”,“再审之后再再审,法院的名誉怎么办”。相较之下,“蒙冤一辈子的周远怎么办”依然是个无足轻重的因素。恻隐之心偶尔会动一下,但难以撼动法官们的“大局观”。
可是,这些顾虑真有那么沉重吗?真的重到可以战胜法律、正义和良知吗?无罪判决真的会是贵院不可承受之重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平反“张氏叔侄”案,天塌了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平反呼格吉勒图案,地陷了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平反吴昌龙案、念斌案、陈夏影案,法院关门了吗?司法系统地震了吗?都没有。这些法院得到了社会的赞许,这些法院更加让民众信赖。知错就改,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会是缺点,有错不改、错上加错才是最为透支司法公信力的下下策。请不要再有任何推脱的想法,守土有责,在其位就当谋其政,现在周远案纠错的责任落到了各位法官的肩上,不能再拖下去了。
代理人不再多言,再次恳请各位法官,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周远案应当再审的复查意见,并尽快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周远案,还其清白。谢谢!
致法律人的敬礼!
左起:辩护人刘征、周远、母亲李碧贞、辩护人王兴
所幸这封公开信还是起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启动对周远案的再审。2017年8月25日上午,周远案在新疆高院进行第二次再审,辩护人王兴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今天我们终于等到了周远案再审的日子,为了纠正这个明显存在错误的案子,当事人付出了巨大代价,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也消耗甚巨。这个案子需要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认真检讨。
在周远服刑期间,其母亲一直为其奔走呼吁,不断喊冤求告,也有一茬一茬的律师接力帮助她为周远辩护。本辩护人在其申诉的后期感念其异乎常人的坚守,更坚信该案确实存在无法回避的证据和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而义务帮其申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继续接受周远的委托而担任其再审阶段的辩护人。当然,我们要为周远做无罪辩护。理由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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