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顺通公司诈骗案:丁小红伪造证据借款1000万元

顺通公司诈骗案:丁小红伪造证据借款1000万元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顺通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小红归还借款100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丁小红通过委托的律师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逃避债务。本案中,抗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丁小红和丁育借款时虚构事实,借款后用于其他用途,且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否认借款事实,企图将1000万元非法占有,即成立诈骗罪。终于,一审无罪判决于2017年3月9日正式到来,但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7日抗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顺通公司诈骗案:丁小红伪造证据借款1000万元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家族财产争夺案,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标准的民事确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典型案由,应由民事法庭审理。刑事法庭不能够代行民事法庭的职责,进行复杂的民事确权的审理,因为无论从程序法还是从实体法上讲,刑民法律都有重大的区别,刑事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在法律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丁小红与丁育、丁钢系同胞姐弟关系,丁育曾以投资房地产的名义向丁钢借款被拒,后丁小红为丁育向丁钢实际控制经营的顺通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办理借款手续。顺通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小红归还借款1000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丁小红通过委托的律师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逃避债务。经查,该款主要用于还债、提现、划入丁育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西澳公司管理费、差旅费等。

虽然该款并未像丁育先前说的用于投资房地产,但此1000万元借款是丁小红所借,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她借款时有欺骗丁钢并将该1000万元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诈骗罪在本案中并不能成立。

本案中,抗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丁小红和丁育借款时虚构事实,借款后用于其他用途,且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否认借款事实,企图将1000万元非法占有,即成立诈骗罪。事实上这是混淆了刑事诈骗和民事确权纠纷的界限。

丁钢和丁育的母亲方美华向法庭出示了这样一份书面证言:

面对着我的两个亲生儿子,我内心的痛楚和煎熬,外人是难以想象和感觉到的。但即使如此,我仍然十分坚定地要求向法庭作证,我要向法庭陈述事实,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将真相告白于天下。我也希望,能够用我的母爱亲情唤回丁钢的良知,同时,也用事实劝诫丁钢如何做人,立足社会

我是一个佛家弟子,多年来信奉行善积德,慈悲为怀。现在为了我的两个亲生儿子,不得不在我80岁高龄的时候,将过去我所经历的一些事说出来。我也犹豫过,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无论最终的结局如何,对我来说都是一件痛心的事。但是,外人在不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编造故事欺骗公众,如果我再不说出一些事情的真相,对不住我一直坚守的信仰和良心。(www.daowen.com)

不管是佛教还是政府,都是讲事实的!事物都讲因果报应,做人也应该知恩图报,我相信公道自有人心。我真切地希望能在我有生之年看到他们两兄弟和好如初。

可以说,作为抚养二人长大的亲生母亲,在丁育和丁钢两兄弟之间发生的财产争夺诉讼当中,方美华的证词效力非凡。

不可否认的是,本案的审理有一个较为复杂的背景,从一审庭审结束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七次延期,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才予以宣判就可以看出。但令人欣慰的是,本案一审的徐敏法官在该案拖延不决的时候,面对辩护人一次又一次的催促,总是耐心解释,并直言从来没有接到领导对这个案件的任何指示,并向辩护人保证,只要是她签字的判决书,就一定是经其内心确信依法公正的。一个法官敢于向辩护人作出这样令人信服的承诺,无疑是值得钦佩的。

终于,一审无罪判决于2017年3月9日正式到来,但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7日抗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这样一份经得起检验的无罪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很快作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无罪判决的终审裁定。

“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著名论断。该原则的关键在于,一次犯罪仅仅是一次犯罪,而一次错判必将动摇法律以及道德的准星,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从而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后果。它牺牲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生命,还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这个代价是无法估量的。

万幸的是,丁小红案并未遭遇错误的判决,被有良知的法官和敢于坚守的律师挡住了。所以,辩护律师拯救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自由或生命,还有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漫长的诉讼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恰恰说明依法治国的道路还很长,刑辩律师肩上的责任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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