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海庭审揭开丁小红诈骗案真相

上海庭审揭开丁小红诈骗案真相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9月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丁小红诈骗案庭前会议,诉讼各方交换证据。庭审中,对方的王牌证据是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他们想要以此证实顺通公司系丁钢投资设立。而且,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丁小红在这份支付申请书上签字时,公证人员并未在场。

上海庭审揭开丁小红诈骗案真相

2014年9月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丁小红诈骗案庭前会议,诉讼各方交换证据。2014年11月3日、4日及2014年12月4日、5日两次开庭,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对方证据目录中的主要证据之一竟然是顺通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图及相关附件。我欣喜若狂,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该组证据明确显示顺通公司注册资金虽然来源于丁钢管理的浦鼎公司,但并非浦鼎公司自有资金,而是通过浦鼎公司和鼎兴公司过桥,最初来源于由丁育一手创立的巴鼎公司。

我在庭审中表扬诉讼代理人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出示了本案关键证据,证实顺通公司注册资金并非顺通公司自有,也不是浦鼎公司财产,更不是丁钢提供,而是来源于丁育投资创办的巴鼎公司。至此,所有的诉讼实体障碍彻底解决,我们泰然自若地迎接丁小红诈骗案的最后一战

我们本来顾虑江宪大律师曾全程参与了之前香港法院审理的丁氏家族财产纠纷案,掌握的证据资源比我们多,更有优势,然而关于顺通公司财产来源和归属,除了之前出示的顺通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图及相关附件外,并没有充分组织其他相关证据。他们自己也认为顺通公司注册资金最初来源于巴鼎公司,但巴鼎公司究竟属于谁,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我们递交的关于巴鼎公司财产归属于丁育的大量证据,他们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转移话题,要么随意解释。

庭审中,对方的王牌证据是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他们想要以此证实顺通公司系丁钢投资设立。

但这份所谓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委托事项是顺通公司的“股东股权和实际控制人”,这一委托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www.daowen.com)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9条,司法会计鉴定系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及对象仅是“财务状况”,指一定时期的企业经营活动体现在财务上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情况,而企业股东及经营主体的归属不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在我国,经济活动主体常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审查、经济仲裁机构的裁定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来确定。

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其不仅未能成为支撑丁小红诈骗假案的“救命”稻草,反而显漏出侦查机关、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操作、炮制假案的嫌疑。

法庭上,对方另一个撒手锏证据是丁小红签字的支付申请书及其相关的公证书。但公证书档案显示,该起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支付申请书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而公证书内容却成了丁小红在公证书上签字的真实性,完全偷换概念,转移了公证对象。而且,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丁小红在这份支付申请书上签字时,公证人员并未在场。公证支付申请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公证支付申请书当事人签字属实,性质完全不同。质证过程中,我对该证据的荒谬性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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