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丁小红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无法成立诈骗罪

丁小红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无法成立诈骗罪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丁小红如果真的签署了债权文书,也不构成诈骗,而仅仅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丁小红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合法占有”,不是“非法占有”。最后,丁小红根本就没有收到这笔款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丁小红获得了这笔款项,诈骗罪的“非法占有”要件不能成立。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丁小红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丁小红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无法成立诈骗罪

丁小红是因办理捐赠给丁钢六套房产以及公证等相关事宜而被丁钢叫到办公室去的,丁钢虚构了往境外公司汇款增资的目的,要大股东丁小红签字,拿出了打印好的支付申请书,丁小红看都没有看就在该份文件上签字了,并不知道其中有个人借款承担债务的内容。为了增强这份文书的法律效力,丁钢背着丁小红做了一个“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原件上的丁小红签名属实”的虚假公证,对外则称丁小红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了这份借款协议,欺骗社会

1.从主观方面看,丁小红根本就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她是在被告知要往境外汇款后,才作为大股东签支付申请书的。

2.从客观方面看,丁小红不可能诈骗自己名下的巨额财产。丁小红是顺通公司的注册大股东,怎么可能骗取自己的财产?首先,从丁小红被丁钢要求在向境外支付款项的文件上签字这个事实来看,丁钢不是公司的投资人,而是聘用的管理人,他要动款还需要丁小红签字批准。这也同时说明了丁小红是自己公司的真正所有人,有权支配自己公司的财产,用不着骗取。其次,丁小红是应管理人丁钢的要求过去签字的,而不是自己主动地虚构事实骗取丁钢准备文件进而签字的。本案中,丁小红根本就没有虚构任何情节。再次,丁小红如果真的签署了债权文书,也不构成诈骗,而仅仅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丁小红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是“合法占有”,不是“非法占有”。如果这份文书就是债权文书的话,顺通公司就没有损失,债权同样是等额资产,公司的账面是平衡的。最后,丁小红根本就没有收到这笔款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丁小红获得了这笔款项,诈骗罪的“非法占有”要件不能成立。(www.daowen.com)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丁小红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

从丁钢制作虚假的股权交易协议,伪造股东签名,秘密窃取注册股东丁育岳母周某名下的顺通公司49%的股权到自己儿子名下(丁钢的儿子也从未支付288万元的股权对价),到伪造董事会决议,将顺通公司注册地从浦东新区迁移到宝山区,再到警方刑事立案,逮捕关押丁小红和红色通缉丁育,迫使丁育无法管理自己实际拥有的资产,这一系列有预谋行动的终极目的,就是拖延时间,便于丁钢掏空、侵吞和转移公司资产,实施隐瞒外国国籍、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骗取巨额外汇、偷税、洗钱、卷款跑路等一系列不法行为。丁钢私自抵押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骗取银行14.14亿人民币、4000万欧元、1.1亿美元贷款。其卷款外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巨额外汇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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