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们还需要有完善的再审程序。我列举几个现行再审程序的不足:第一,案件的申诉,首先是到原审法院申诉,而不能越级申诉,原审法院维持或驳回了,才能到上级法院申诉。对于原审法院来说,当然不想启动再审程序,不愿意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理论上称再审程序为特别救济程序。
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们还需要有完善的再审程序。前面我说了那么多申诉的难题,说明现行再审程序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立法者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我列举几个现行再审程序的不足:
第一,案件的申诉,首先是到原审法院申诉,而不能越级申诉,原审法院维持或驳回了,才能到上级法院申诉。对于原审法院来说,当然不想启动再审程序,不愿意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
第二,申诉审查仅有书面审查方式,没有面对面的多方交流形式,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申诉审查原则上由原审法院审查,从再审程序上讲也是如此。理论上称再审程序为特别救济程序。我们想一下,这个特别救济程序“特别”在哪儿?其实程序本身没有体现“特别”,就是启动的时候体现了“特别”——经过极其艰难的申诉,或者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由法院决定启动再审,一旦启动了,就毫无“特别”可言了,原来是一审的就适用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的就适用二审程序。所以,有些再审案件又进入怪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部分案件经历这几个轮回,十几年就过去了。所以我们的再审程序是有很多问题的。
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有重大的变化,我说以下三点:(www.daowen.com)
第一,异地审查。聂树斌案是河北的案件,申诉了多年后仍然未启动再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这算是开了一个先河,是过去没有的。
第三,过去通常都是原审法院审查后启动再审,有一个先例就是聂树斌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这在我国历史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这一系列的进步,都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将来把它们吸收到再审程序中,一定会很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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