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作用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今天我主要谈案情条件。现在不管是讨论再审程序中律师的作用,还是一审、二审程序中律师的作用,都习惯说律师“选择”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我认为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实际上律师没得选择。最近尚权律师事务所编了一本书,叫《胜辩:尚权无罪辩护案例选析》,我很荣幸受邀作序,其中我就写了这个问题:无罪辩护或者有罪辩护是律师可以选择的东西吗?如果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或者有罪辩护,那没有哪个律师不会选择无罪辩护。这就是很重要的一个基本问题。在任何案件中,不是律师有权选择做什么辩护,而是这个案件给了他能做什么辩护的空间,给了他能做什么辩护的条件。这个空间、条件才是律师能发挥作用的平台,更何况律师能不能找到这个空间和条件也是一个问题。对于一般律师来说,要发现这一点很难。所以,从来都不是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而是这个案件给律师提供了做无罪辩护的条件和空间。
律师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研究,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那就不是选择,而是必须要做无罪辩护。反过来说,不具备做无罪辩护的条件和空间,而律师选择做无罪辩护,这是不负责任的辩护,对当事人不负责、对自己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所以,我一直都在强调,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受制于案情条件和空间;在同一事实、同一条件下,律师是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去选择恰当的辩护的。有的律师能发现问题,有的律师不能发现问题,就这个意义而言,律师的能力是有高低之分的。
在一个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里,律师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又有很大不同。再审案件有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了,排除人为干扰的因素,这就意味着经过了一审、二审这样非常严格的程序,最后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与在一审、二审中说一个人无罪完全不同。在一审或者二审案件中,100个案件里可能有5个甚至10个是无罪的案件,但在申诉程序里绝不会有这么高的比例。为什么我说的是“申诉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因为现实中,法院决定启动一个案件的再审,就说明这个案件基本上是决定要纠正的;如果不启动再审,那基本是没希望翻案的。(www.daowen.com)
第二,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那就是把法院也扯入本案中,使法院成为“利害关系人”了。各位请注意,再审案件中,法官已经不是中立的了。我们常说,“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可是再审案件中,法院就是自己案件的法官,因为当时的错案是法院判出来的,你现在要纠正此案,在法院心里是很抵触的。这种抵触就会影响他们客观、理性地处理问题。
第三,现今我们发现有很多冤错案件,这也不是法院或法官能决定的,背后还有很多领导、很多机关的博弈,当初他们批示过、研究过的案件,你现在说他们认定的是错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此种种,律师在申诉案件中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很小了。但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轻视律师的作用。我只是说律师在申诉案件中会遇到很多难题,但面对这些难题,我们律师还是有发挥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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