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各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大部分是关押于看守所时所作,且供述内容能够相互吻合;缪新华亲笔书写供认书,详细供述了杀人及伙同其他原审被告人分尸、抛尸的经过;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光还分别带领侦查人员辨认抛尸的线路和地点,能够证实有罪供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经查:
1.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呈阶段性反复。卷内材料表明,各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3年4月19日被害人尸块被发现后,各原审被告人陆续被传唤到侦查机关,均否认作案;第二阶段是2003年4月23日及以后均供述作案,但各原审被告人的首份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为刑警队或者派出所;第三阶段是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否认作案或承认后又翻供,翻供理由均为被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2.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之间、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关于参与分尸人员、分尸地点、分尸工具、包装尸块的塑料袋和浴巾、何人通知缪进加运尸、参与抛尸人员以及被害人佩带首饰的去向等关键情节均有不同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3.各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笔录之间不一致……(www.daowen.com)
4.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到相关证据的佐证……
5.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辨认笔录记载笔录制作地点系用于组织辨认的警车上,而在辨认录像中无侦查人员记录的画面,不能排除事先制作的可能性。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光均辩解被带至现场是指认而非辨认。
综上,各原审被告人对侦查机关通过勘查抛尸现场已掌握的被害人衣着、抛尸地点等情况,供述基本稳定、一致,面对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参与分尸人员、分尸地点、分尸工具、何人通知缪进加运尸、参与抛尸人员、被害人遗物去向等情况,供述前后之间或者相互之间均存在矛盾。在有罪供述中,各原审被告人承认杀人、分尸、抛尸的主要事实,但又对分尸地点、被害人佩带首饰去向等事实情节供述不清,不合常理,且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的矛盾亦未得到排除,有罪供述的重要事实不能得到口供以外相关证据证实。故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检辩双方所提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有罪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取得,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的代理人所提缪新华曾供认过失致被害人死亡,不能排除过失杀人可能的意见,因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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