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作案动机
原判认定缪新华的杀人动机是“因缪新华不满杨某辉介绍女青年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两人发生争执”,进而杀人、分尸。
1.认定缪新华因“不满杨某辉介绍女青年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而杀人,实为牵强。两人关系特殊,曾经谈过多年恋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因这种并无较大利害的琐事而杀人,实在不合常理。而且,并无证据证明有“杨某辉介绍女青年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因而缪新华不满的事实。
2.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杨某辉怀有8周左右的身孕,其下腹部被垂直剖开、子宫外现、刀口直到阴部。这一刀并不为分尸所必需,是多余的动作,显示真凶对被害人怀孕可能心怀怨恨,以此泄愤,或者被害人有可能遭受性侵,凶手划这一刀是想处理、毁灭证据(精液等)。但缪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完全未涉及这一刀,说明他对这一刀并不明了,真凶并非缪新华。
可见,原判认定的杀人起因、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二)关于缪新华的作案时间
1.证人陈某铃、吴某华、林某、林某的母亲缪某梅的证言能够证实案发当晚缪新华在阳光网吧。陈某铃离开的时间是晚上9时之后,其离开时,缪新华仍然在阳光网吧看林某上网,具体离开时间无法确定,但至少在晚上9时之后。
2.缪新容的供述证实其于案发当晚9时许关店门,与吴某霞一起回到家中,于10时30分回到房间时,缪新华不在家。缪新华在2003年4月14日询问笔录、检察院的提审笔录以及辩护人的会见笔录中,均称案发当晚在阳光网吧看林某上网,当时在场的还有吴某华、陈某铃,他当晚11时多才回家睡觉。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缪新华并无作案时间。(www.daowen.com)
(三)关于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的作案时间
1.缪新容没有作案时间:缪新容的女友吴某霞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近10时与缪新容一起回到家中,缪新容去别的房间看新闻,10时30分左右(离开约20分钟)回到房间。在10时45分之前,缪新容没有离开房间,当晚及第二天早上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缪新光没有作案时间:缪新光供称其于案发当晚9时30分回到家中,一直在自己房间看电视,直到12时许才睡觉。晚10时许,缪新容与吴某霞回到家中。
3.缪德树没有作案时间:其妻子吴某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约10时回到房间时,缪德树已经在看电视,他们一起看电视看到十一二时就睡觉了。当晚,没有听到缪新华房间有什么声音,也没有听到有女孩喊缪新华的声音。
4.缪进加没有作案时间:其妻子魏某滨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缪进加回家,晚饭后去看别人打麻将,10时左右回家后关电视睡觉,她中途醒来两次,缪进加都躺在她身边。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犯包庇罪,主要证据是五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但这些认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除口供外,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缪新华及其他四名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杀人、分尸、抛尸的犯罪事实,且有证据证明,案发时五名原审被告人均无作案时间。
综合分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名原审被告人有罪,应依法宣告五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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