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控诉:柘荣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控诉:柘荣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检起诉25号被告人缪新华,于2003年4月2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新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柘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控诉:柘荣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宁检起诉(2004)25号

被告人缪新华,于2003年4月2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德树,系被告人缪新华父亲,因本案于2003年4月2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新容,系被告人缪新华大弟,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新光,系被告人缪新华二弟,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进加,系被告人缪新华叔叔,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新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柘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得知其前女友杨某辉从政和县回到柘荣县,便来到杨某辉母亲租住处,见杨某辉与其表哥刘某荣商量联系女青年外出打工事宜,便约其晚上来自己住处。当晚10时许,杨某辉来到缪新华住处,并在二楼卧室与缪新华一起坐在床上边看电视边聊天,后因缪新华不满杨某辉介绍女青年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缪新华恼怒之下用手掐住杨某辉的颈部,顶在墙壁上数分钟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被告人缪新华与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决定分尸抛弃。随后,三人将尸体抬至一楼卫生间,由缪新容往厨房取来菜刀、砧板等工具,三人共同将杨某辉尸体肢解成7块,并将尸块冲洗后分别装入塑料袋内。被告人缪新光目睹了分尸过程。随后,被告人缪德树指使缪新光叫来被告人缪进加,并告知情况,由被告人缪进加驾驶农用拖拉机伙同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一起将肢解的尸体运往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石楼坪山上一废弃的旧房子内抛弃。之后,被告人缪新华将分尸前取下的被害人杨某辉的金戒指、白金项链、金耳环等首饰及杨某辉携带的电话本、钥匙烧毁或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缪某珠、王某某(被害人母亲)、杨某仕(被害人兄长)、金某英(被害人嫂子)、刘某荣(被害人表兄)、吴某华、林某、陈某铃、温某全、阮某顺等证人的证言;

2.案发后从缪新华家中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砧板、塑料软管,在抛尸现场提取的包裹尸体的浴巾、塑料袋等物证;(www.daowen.com)

3.被告人缪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2003年5月30日的亲笔供词,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4.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光对抛尸路线和抛尸现场的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关于杨某辉死亡案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关于“浴室下水道污物、卫生间靠门框地面一侧木块、浴室内瓷砖上、卫生间矮木柜木片上血迹”的法医学检验报告,关于“浴室门口下水道残留物中提取毛发”的刑事技术鉴定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新华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因琐事杀害他人并分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伙同缪新华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并抛尸,被告人缪进加、缪新光明知搬运、抛弃的是被害人尸体,还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在原一审、重审四次开庭审理中,出庭公诉人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名被告人有罪。虽然其中四名被告人均翻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被告人以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以前供述理由不足。缪新华仅因琐事杀害他人并分尸,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余四名被告人或协助肢解尸体,或帮助抛尸,情节严重,手段残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法庭依法判处,以平民愤,以正国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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