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特点,是与西方传统道德思想比较而言的。在我国学术界,对于中国传统道德的特点尚有不同的见解。由于中国传统道德思想内容丰富,流派纷呈,同一学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观点也有差异,要在总体上加以评价与概括并非易事。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特点,应当反映和揭示中国道德思中想占有主导地位的东西。
我们认为,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在道德价值的最终目标上,追求“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交融的境界。
中国哲学从一开始即面向“人”,关注人的命运与处境,把伦理道德作为哲学思考的重点,并把道德观与世界观、认识论交织在一起,确立“人道”与“天道”合一的宇宙伦理模式。
中国传统道德思想有一个明显的倾向:一方面肯定人在自然天地中的重要地位,儒家的《周易大传》以“天”、“地”、“人”为“三才”;道家的《道德经》以“道”、“天”、“地”、“人”为“四大”。不论是“三才”,还是“四大”都把“人”看作是天地自然并存共荣的重要实体。不仅如此;人还是“天地之心”,万物的灵长,宇宙的精华。《礼记·礼运》说:“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别被色而生者也。”董仲舒也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梯,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春秋繁露·立元神》)张载则进一步认为,天地本来无心,没有知觉,是人“为天地立心”,天地万物通过人来认识自己。这些观点尽管有所不同,但肯定人在宇宙万物中的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肯定人与自然天地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即“天人合一”、“天人合德”。董仲舒说:“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还说:“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国古代思想家从认识“人”与“天”之间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开始,逐步认识“天人合德”,发现“人道”与“天道”,即人的道德与自然规律之间存在的某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周易大传》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德,与日月合明,与四时合序。”张载则进一步提出“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至明,故天人合一”(《正蒙·乾称》)。
“天人合一”、“天地合德”是中国先哲在对人的生存方式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的极其重要的伦理道德思想,也是中国传统道德思想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中国传统道德与西方不同。西方传统文化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战胜自然,驾驭自然。中国传统道德则崇尚“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环境和谐交融、亲密友善的境界,认为人不仅要爱人,协调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要爱万物,“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程氏遣书》卷二上),追求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一致。张载说:“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西铭》)这种“天人合一”、“天地合德”的超然豁达、无限宽广的道德境界,始终是中国传统道德的至上价值目标。它不仅对于塑造中国人的许多仁爱忠恕美德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构造中国人明白、达观的人生观念有着重要的作用。
2.在道德价值的应用上,重视道德思想与政治思想的融合
在中国历史上,道德思想与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结下了不解之缘。一方面作为统治者的政治家,不论是早先的奴隶主贵族,还是后来的封建君主,最关心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的秩序,成为自己优先考虑的问题。他们较早地看到了“德治”的重要作用,把有益于自身利益的道德规范向民众进行普遍“教化”,规范人的思想与行为,看作是巩固自己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作为思想者的哲学家,在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社会中,较早意识到合理的道德观念对于改善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的积极意义。因而,历代进步的思想家、哲学家总是积极提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道德思想,或者直接向最高统治者“进言”、“进谏”,希望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实行合乎道德要求的“仁政”,或者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具有新道德观念的政治人才,使道德思想成为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伦理基础,在全社会的广泛范围内,借助于政治制度,实现道德思想的自身价值。
道德思想与政治思想密切融合,是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一大特点。实行两者的结合,历史悠久。周公在总结夏、商兴亡的历史教训时指出:“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尚书·召诰》)可见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已认识到“敬德”的重要性。是否敬德,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政权兴衰的政治问题。孔子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孟子主张统治者以“不忍人之心”,为“不忍人之政”。儒家历来强调“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都说明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与道德思想融为一体。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常常把有利于自已利益的道德规范,用国家强力,使之具有政治与法律的权威。如汉代统治者把经由董仲舒归纳、推崇的“三纲五常”,作为“治国之要”,伦理道德规范直接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中国古代这种道德思想与政治思想融为一体的特点,使传统道德思想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了超乎寻常的生命力。封建道德为维护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起到了其他任何力量不可取代的巨大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在世界历史上延绵这么漫长的年代,与中国传统道德思想与政治思想融合的重要的民族文化心理特点有很大关系。中国的封建统治阶级统治民众,不仅可以运用封建政权的强制力量,实行“刽子手的职能”,镇压反抗,而且可以依靠封建道德,借助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精神力量,实行“牧师的职能”,驯化人心。
3.在道德价值的导向上,维护血缘夫系和宗法制度,强调个体服从整体(www.daowen.com)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中的以宗族为核心的血缘关系、宗法制度极其稳定和牢固。在这一特定社会结构中形成的传统道德观念在价值导向上,不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而是重视个体和整体利益的融合,重视个人对家庭、宗族和国家的道德责任,强调个体利益服从家庭、宗族和国家利益,遵循整体主义的利益原则。在这一道德价值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既没有独立的利益,也没有独立的人格。子从父、弟从兄、妻从夫,家庭从宗族,宗族从国家,封建君主则“以一人之大私,以为天下之大公”。封建君主才是最高利益的体现者,臣民的最大美德是服从、顺从。
中国古代的重要思想家为维护现存的血缘关系、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总是倡导一种个体服从整体的道德价值观。孔子以“仁”为核心的道德思想,视孝悌为仁义之本,从体现血亲之爱的“亲亲”,推及“尊尊”,由“孝亲”而“忠君”,要求人们去个人之“私”,为家庭、宗族、国家之“公”,积极腹行自己的各种道德责任和义务,这样,孔子的“仁”,既“亲亲有求”,又“尊贤有等”,借助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要求人们个体服从整体。孟子则进一步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作为协调封建人际关系的“五伦”,把维护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与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统一起来。法家尽管在表面上重法轻德,但同样重视利用维护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来维护整个封建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管子说:“义有七体,七休者何?曰: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管子·五辅》)韩非子则说:“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韩非子·解老》)他把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看作是天下之常道,认为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在中国封建社会,绝大多数的哲学家、思想家都把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看成是仁义道德之本。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宗法制和君主专制的统治下,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包括家庭利益、宗族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既依附,又对立。个人没有独立自主的经济利益,更不允许把个人利益放在宗族和国家利益之上,从而形成了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整体利益的道德要求。
中国传统道德思想这种强调个体服从整体的基本价值导向,在实践上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强调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的有序和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们之间关系的改善,对于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上的繁荣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它在仁义道德与整体利益的名义下,否认人们正当的个人权力和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了个人的人格独立、自由与尊严,压制了人民群众的革命精神和生命创造活动,成为欺骗和麻醉的人民群众的工具,正如陈独秀在批判中国封建道德时指出的:“君为臣纲,则民于群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父为子纲,则子于父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夫为妻纲,则妻子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者,三纲之说为之也。缘此而生金科玉律之道德名词,曰忠、曰孝、曰节,皆非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而为以己属人之奴隶道德也。”(《新青年》第一卷第五号)这样的分析、揭露是非常深刻的。
4.在道德价值的分寸把握上,具有中庸居间的性质
中国传统道德思想在道德价值的分寸把握上,非常重视道德行为、道德规范和道行品质上的“中庸”与“居间”的性质,认为道德的善,在于两种互相对立的行动和品质的“中庸”,“不偏不倚”。相传在远古时代,尧传位给舜,舜传位给禹时,都要“允执其中”(《论语·尧日》)。西周初箕子向武王进言,要求统治者以行为的居间不偏为美德。他说:“无偏无彼,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无道正直。”(《尚书·洪范》)以孔子为代表的家,更是大力提倡“中庸之道”。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后来的儒家继承孔子的中庸思想,专门编写《中庸》一书。《中庸》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庸》作为“四书”之一,积极宣传中庸之道,影响很大。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中庸思想,还鲜明地体现在具体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中,所传皋陶的“九德”,即所谓“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尚书·皋陶漠》)就有很强的中庸色彩。孔子更是在自己的言论中积极倡导“中道”、“中行”及许多具体的中庸的品质。
应当看到,中国传统道德思想中的中庸,既是一种方法论,又是一种道德境界。它要通过折衷调和方法,达到一种平衡与稳定,实现最合理的状态。它多少认识到,道德实践中的矛盾双方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道德的“善”,是一种“度”的分寸把握。凡是合理的道德行为和品质,都要保持在一定的范围,要适当,恰到好处,不能偏向一面,走极端。这在道德认识上,反映了一定的辩证法思想。但是,中庸思想同时也具有某种回避矛盾,否认一切斗争的形而上学倾向,凡遇事一味讲“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不利于人类的道德在矛盾的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中取得进步。中国传统道德在道德价值分寸把握上的中庸性质,对中华民族道德心理定势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5.在道德价值的取向上,具有“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倾向
“义利之辩”是中国道德思想史上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义利问题,包含着道德与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整体利益等多方面的内容。尽管各个时期的各个学派的义利观有所变化,但“重义轻利”、“贵义贱利”成为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主要倾向。
从历史上看,关于“义利之辩”,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义利统一”论。《易·乾·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认为义和利是统一的,一定的道德行为会给人带来利益。墨子既“贵义”,又“尚利”。他说:“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墨子·天志上》)认为只有合义的行为才能给人带来得益,不义,也就是对人不利。他说:“义,利也。”叶适认为道义不能脱离功利。他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颜元也提出过“正其谊(义)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二是“利重义轻”论。这主要以法家为代表。如韩非子注重功利,认为人与人之间首先是利害关系,有利才行义。他说:“正直之道可以利义,则臣尽力以事主”,又说“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韩非子·奸劫杀君》)三是“重义轻利”论。这主要是以儒家为代表。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认为“不义而富且贵”为君子所不耻,要求人们“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思想。以为“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朱熹也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重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四书章句集注》)从孔子到宋熹,尽管他们并非绝对排斥利,但在根本道德价值取向上,有明显的“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倾向。
应当说,上述三种义利论在中国道德思想史上都有各自的影响。但纵观历史,“重义轻利”的倾向占主导地位,并形成。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一个基本特点。由于“义”不仅是指“道义”,而且常常在封建社会中代表宗教、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因而,“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同样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重义轻利”的道德价值观,往往在社会实践中易于走向“存义去利”、“存理灭欲”的极端,否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需要,阻碍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利于维护极少数统治者的私利。另一方面,“重义轻利”的道德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制人的利欲,摆脱一人一己之私利,珍视道德、理想、人格的重要价值,运用道德手段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中国传统道德思维上述五个方面的特点,既显示了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道德观念的固有优点,也反映了其中包含的缺点和偏面,需要我们在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从社会的整体文明进步的需要出发进行批判地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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