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银行结算:信用原则和市场需要

银行结算:信用原则和市场需要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结算的原则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立。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其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并按照结算法规的规定,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交易形式,商业信用也随之有了发展。

银行结算:信用原则和市场需要

银行结算的原则是银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结算参与各方办理结算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银行结算的原则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立。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其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并按照结算法规的规定,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我国的支付结算管理规章规定银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办理结算必须遵循下列四条基本原则。

(一)了解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原则

银行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需要进行审核,银行要落实存款实名制的审核责任,了解客户,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但是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应该满足正常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开户需要,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账户服务,不能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

(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交易形式,商业信用也随之有了发展。收付款人的经济往来,可以根据双方的资信状况,在相互守信和经济合同的基础上,按照结算法规自行协商约期付款。这一原则强调在结算中付款义务人必须讲究信用,严格遵守事先承诺,如期履行约定的付款职责和义务。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在银行结算中的具体体现。任何一笔付款都要以付款义务人约定的付款承诺为前提,结算只是这种承诺的如期兑现行为。一旦付款义务人不守信用,不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结算就无法实现。这一原则对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维护经济合同程序,保障结算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既包括了对企事业、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要求,也包括了对银行的要求,它是银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遵循的准则。(www.daowen.com)

(三)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是银行办理结算的职责,银行应当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户和个人对自己存款的合法自主的支配权,保证谁的钱进谁的账户、由谁自主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存款人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结算款项应无条件地收进付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得非法代任何单位扣款和查询。在结算过程中,收付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应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由发生经济纠纷的收付双方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银行不参与。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中介组织,对存款人的资金必须由其自主支用,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乃至银行本身都不能对存款人的资金进行干预和侵犯,这一原则既维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也保证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的贯彻。

(四)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生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收款人未收妥款项而急需用款时,不得采取由银行垫付资金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银行提供结算服务,是起到资金清算中介的作用,银行只负责办理收付款各方之间的资金转移,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银行坚持不垫款原则,既可以防止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合理占用银行资金,维护银行正当权益,又可以杜绝套取银行信用,保证银行正常的信贷活动,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这一原则的应用,在信用卡业务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中有例外,即银行允许信用卡持有人和申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法人在急需用款时,允许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的范围内善意透支用款,这是结算与授信融资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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