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保险是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因为一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或安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由于对于一般的房屋安装工程,如果其保险金额占整个房屋工程项目的比重不超过50%,则通常将此房屋安装工程的保险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险一并投保。这里仅介绍房屋工程保险中的主要险种房屋建筑工程保险。
(一)被保险人
房屋建筑工程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房屋工程承担一定风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有关各方。有关各方包括业主、主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监理师和其他专业顾问等。由于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须向保险人投保,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由此引起的追偿责任,保险单一般都加贴共保交叉责任条款。如果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相互的责任事故,每一个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在保险单规定的项下得到保障。
(二)保险财产
房屋建筑工程险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提供的直接保障,承保的财产以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为依据。其内容有:房屋建筑工程及在工地的物料;房屋建筑用机械、工具、设备和临时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物件;业主或者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财产;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和业主或者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三)保险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险承保各种自然灾害、盗窃、单位员工缺乏经验、疏忽、过失等造成的事故;除外责任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事故和清理现场的费用。
自然灾害通常包括海啸、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地震、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四)责任免除
除了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政府部门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房屋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罚金、耽误损失及其他后果损失作为除外不保外,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保险的特点,房屋建筑工程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免赔额内的损失;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www.daowen.com)
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业主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五)保险金额
房屋建筑工程险的保险金额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本身的保险金额和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房屋建筑工程本身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以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金额。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本身,为使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补偿,被保险人可以先按预算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格投保,完工后再按工程最后的实际价格调整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也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结算。
有的保险人规定,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工程的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必须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如果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六)保险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险的保险费用一般由保险人根据承保范围大小、承保房屋建筑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人及其他承办人的资信状况、保险人本身承保同类业务的以往损失记录等情况来确定。
(七)保险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终止日按以下规定中先发生者为准:房屋工程完毕,移交房屋工程业主或者房屋工程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倘若部分使用,则使用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房屋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房屋工程延期,保险期限可以扩展,但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房屋交给房屋工程业主使用后,还有一个保证期,在此期间,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事故的、承包人根据房屋工程合同的规定须负赔偿责任的,可以加保保证期间的保险责任。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房屋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房屋工程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房屋工程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房屋建筑工程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
(八)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并根据保险单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九)索赔和理赔
房屋建筑工程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保险人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房屋建筑工程的理赔,以恢复保险项目受损失前的状态为限,可以重置重建受损失项目和原地修复,也可以支付现金。保险金额若低于建筑工程总价值、重置重建金额,其差额作为被保险人的自保。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