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保险的相关参与方和角色

房地产保险的相关参与方和角色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房地产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房地产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房地产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房地产投保人,只要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房地产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房地产保险的相关参与方和角色

(一)房地产保险

1.房地产保险人的含义

房地产保险人是指与房地产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或者给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实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经营体制下,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那么承担前述房地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含房屋保险公司)和人身(寿)保险公司。我国目前就实行这种体制,另外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汽车保险公司。

2.房地产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

①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房地产保险人需向房地产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②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房地产保险人应当向房地产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有房地产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房地产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投保人明确说明。

③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房地产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房地产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④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管理的义务。房地产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房屋等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意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⑤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房地产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并且按照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含义

房地产投保人是指对于房地产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并且与房地产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房地产投保人,只要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房地产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房地产被保险人是指其房屋等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房地产投保人可以为房地产被保险人。

房地产受益人是指房地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房地产被保险人或者房地产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房地产投保人、房地产被保险人可以为房地产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实践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

①交付保险金的义务。房地产投保人要按期如数缴纳保险费。

②如实告知的义务。就房地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房地产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③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当保险合同签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获悉后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房地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房地产保险人,并向房地产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

⑤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房地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对房屋等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并能接受房地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合理化建议,搞好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www.daowen.com)

⑥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⑦保险标的转让后的通知义务。保险单并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应当通知房地产保险人,经房地产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

⑧获得保险金的权利。房地产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获得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所给付的保险金的权利。

(三)房地产保险中介人

1.房地产保险中介人的含义

房地产保险中介人是指介于各保险人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房地产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获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是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逐步被人们所接受的产物,它是保险市场细分化带来的结果。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窗口。房地产保险中介人的产生使房地产保险供需双方能够更加迅速、合理地沟通,方便投保人的投保,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使保险公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精力进行保险品种开发和业务创新,有效运用保险资金,进而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总之,保险中介人的出现,扩大了保险供给和需求的途径,保险中介的规范运作,越来越受到保险交易双方的认可,保险中介本身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房地产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主要有房地产保险代理人、房地产保险经纪人和房地产保险公估人。

(1)房地产保险代理人

房地产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房地产保险人的委托,在房地产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房地产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通常其可以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可以代理保险公司推销房地产保险产品和与房地产有关的人身保险产品,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房地产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房地产保险人代办房地产保险业务,其可以代理保险公司推销房地产保险产品和与房地产有关的人身保险,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兼业代理的形式主要有金融机构兼业代理,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贷款抵押住房保险;行业兼业代理,如住房装修行业代理住房装修保险;单位兼业代理,如职工单位代理房屋等家庭财产保险;团体兼业代理,如个体劳动者协会代理有关房屋财产保险等。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在房地产保险领域,个人代理人主要承担与房地产有关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代理推销和房屋等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代理推销以及相关保险的保险费的收取。

(2)房地产保险经纪人

房地产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房地产保险合同或与房地产有关的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此外,广义上还包括房地产再保险经纪人,其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利益,为保险分出和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限于合伙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保险经纪人以订立房地产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房地产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监督房地产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为办理检验以及向房地产保险人提出索赔等。

房地产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房地产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房地产保险人的承保情况,为房地产投保人拟定最佳的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减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出,减轻投保人投保选择的工作难度,提高投保效率。

(3)房地产保险公估人

房地产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房地产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房地产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公估人是指合伙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公司。

房地产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及其业务运作,有助于房地产保险的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房地产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地产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避免房地产保险人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且直接负责对房地产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可能带来的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的出现,体现房地产保险公估工作所具有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特性,促进房地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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