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典权是指典权人(典当行)支付典金,占有出典人的房地产,而取得一定时期内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房地产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交与承典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金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典权的特性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典权属于担保物权[2]
从出典人的角度看,其所有的房地产出典,目的是为了换回具有借贷性质的典价,一旦典期到期,出典人有权支付原典价赎回房地产典物,这又具备了债务清偿的性质。可见,出典人典出房地产是为了取得一定数量的资金,最初的典权关系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的目的而建立的,房地产典权属于担保物权。
(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3]
从典权人的角度看,房地产典权属于物权,但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所享有的某些有限度的权利,是一种有限的用益物权,即对他人的房地产在不损害其本质的条件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有限性体现在典当的期限上。房地产出典人在进行典当时,与承典人共同商定典期,当典期到期时,房地产出典人就可行使赎回权。出典人向承典人交付原典价,承典人将受典房地产交回出典人,典权也随之消失。
(三)典权行使主体的可变性(www.daowen.com)
典权人对房地产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不付租金,还有权将房地产出租,还可将房地产典权转让。
(四)典权赎回行使主体的可变性
房地产出典人是行使典物赎回权的主体,也可以由出典人的继承人来行使典物赎回权,还可以由所典房地产所有权的受让人来行使赎回权。
(五)典权赎回有明确的时限规定
典权赎回时间是由典期及续典期构成的。典期由出典人与承典人商定,续典期由法律规定。当出典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不行使赎回权,房地产出典人就完全丧失所有权,承典人便成了该房地产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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