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是人类古老的行业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典当行是最早出现的民间金融机构之一。典当行最早称“质库”,或“质肆”“质舍”,开始于南北朝,起源于南齐时代(479—502年)。南朝时已有寺院开办质库,经营以衣物等动产质押的放款业务。据《南史·甄法祟传》记载,江陵令甄法崇孙甄彬,“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还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文中提到的寺库,就是寺院经营的质库。质为抵押之意,库即贮藏物品的房舍,“束苎”“质钱”即为抵押借款,“还赎苎还”就是还款取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唐宋朝时质库更发达,成为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行业。宋朝时“兼并之家,照例都开质铺”。寺院经营工商业,也开质库谋利;元朝称解典库等,有的已同时经营信用放款。明朝除旧称外,又有典当、当铺等名称。以后典当或当铺成为通称;规模较小而取利重者,则称“小押当”。明朝中期至清朝初叶,我国典当行曾逾2万家。在旧中国,典当行也非常盛行。
典当行在经营时,大多采取典当金低,典当金利率高和典当期短的策略。典当金低于典当物本身的价值,通常为五成,有时甚至压得更低。典当利率有的可达月息8分。典当期短使得典当行投放的资金因周转速度快,发挥资本作用的次数多,而与获利程度呈正向关系。典当期短,有助于典当行利用时间差制造“死当”,从而可对过期不赎的质押品进行没收转卖,可望赚取典当物处理后的额外收益。因而,旧中国的典当行实际上成了一种放高利贷的机构,名声很坏,典当几乎是剥削和罪恶的代名词。(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在消灭“剥削”和“高利贷”的进程中,通过典当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在一些城市,典当业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专门办理小额抵押贷款的职能部门。从而典当业被人民政府取缔。自1987年底四川省成都市成立新中国第一家典当商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以来,典当业在我国大地上又悄然兴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典当行最多时曾达到三千余家,各类主管部门也曾多达20多个,典当业的行业类型和典当行的机构属性,长期以来存在争论,由于典当行数量的增加,一些地方发生了非法集资事件,为了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1993年8月后开始由人民银行主管,2000年7月,典当业的监管部门也由人民银行变更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也从金融机构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8出台了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在政府机构改革后,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2月联合公布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随后,在对典当行进行规范的同时,批准设立了若干家典当行,包括注册资本数千万元典当行,并且允许符合条件的典当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设分支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根据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行8050家,分支机构928家,注册资本1610.2亿元,从业人员6.3万人。2015年全行业共发放当金3671.9亿元,典当余额1025.2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动产典当业务占全部业务30.5%;房地产典当业务占53%;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占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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