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托原理与种类: 细致探讨和优化

信托原理与种类: 细致探讨和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表现形式。信托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存在的。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这是指信托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授权,代办收付、代理催收欠款和客户其他委托代理事项的业务。

信托原理与种类: 细致探讨和优化

(一)信托原理

信托体现多边的经济关系,这种多边的经济关系即为信托关系,是一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多边经济关系。一项信托行为的产生、信托关系的设立,需要有三个方面的关系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在信托业务中又可称为信托人,他既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或者是有权独立支配信托财产的人,又是最初提出信托要求的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委托人提出信托要求是整个信托行为的起点。

2.受托人

受托人通常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受让信托财产并允诺代为管理处分的人。他是讲信誉、有经营管理能力、为委托人所信赖的人,他接受并承办委托人的信托要求,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或处理的结果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够达到委托人预期的目的或利益,也影响着这种信托关系能否继续维持。因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是关键,受托人在整个信托行为中处于关键环节。

3.受益人

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在信托业务中,如果没有受益人,信托行为就无效。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者。但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另外,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收益或信托财产,这是信托行为的终点。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确定的信托财产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表现形式。

让受益人获得收益或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关系的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委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移转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并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财产利益移转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财产利益。(www.daowen.com)

信托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而存在的。信托财产就是委托人托付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就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有多种形式,如有形财产,包括房屋、现金等;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信托关系中,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人必须享有对信托财产合法的所有权或支配权。信托关系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关系,它包含了各方关系人对信托财产应有的权利和责任。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首先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首先为自己的利益去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受托人也不承担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亏损。这就是信托财产核算的他主性。当然,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正当利益,应该事先规定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超出限定范围不负责任地运用信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托种类

信托是一种金融行为,它具有融通资金以及融资与融物、融资与财产管理相结合的特点,是一种金融信托。它不同于贸易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商品代买、代卖的贸易信托。信托业务的种类按照不同的角度可以有多种分类。如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不同,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按受益对象的不同,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按信托的目的不同,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按信托资产的不同,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此外,信托从广义上来说,还包括了代理。从理论上讲,代理与狭义信托的区别就在于财产权的转移与否,代理不涉及财产权转移,而狭义的信托则涉及财产权的转移。

我国专业信托机构的信托业务一般可以分为四大类。

①受托业务。这是指财产的所有人或有支配权的人为了自己或其指定的他人的利益,将资财委托给信托机构,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进行营运或处置的业务。

②代理业务。这是指信托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授权,代办收付、代理催收欠款和客户其他委托代理事项的业务。

③征信、咨询和担保业务。这是指信托机构为客户进行资信调查、提供各种经济信息咨询和经济担保的业务。

④中介业务。这是指信托机构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此外,信托机构可以将其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其中融资租赁也可以视作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用以解决企业对施工机械、模板等财产的长期性或临时性需要的信托兼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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